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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24/2026-39214 发文日期: 2026-06-15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住房和城乡建设
统一登记号: YZCR—2026—01003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26〕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6-06-16 10:00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永州市数据局(营商环境建设局)
  • 【字体:    

YZCR—2026—01003

永政办发〔2026〕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区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5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拓宽安置渠道,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和湖南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房票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房〔2026〕5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安置、补助等相关权益经货币量化后,由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房的结算凭证。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将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安置权益及相关安置补助权益折算为货币金额,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主向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市、区属国有企业,下同)购买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及车位(车位不单独购买)等,并以房票结算购房款的安置方式。

第四条  房票安置应坚持合法合理、政策引导、公开公正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被征收人在持票购房过程中,其原有的安置补偿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为保障房票安置工作规范有序实施,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票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牵头组织、政策制定、房源归集、房票监制、房源超市搭建、房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房票安置政策指导及行业监管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指导,配合办理房票购房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市、区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统筹保障、利息补贴、资金监管,确保房票结算资金及奖励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的持房票购房人,按规定办理购房提取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税务部门:负责房票购房相关税收征管,按规定办理契税申报及相关票据出具等工作。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定相关部门核实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金额,承担辖区征收项目房票的审核(含结算、转移、拆分、提现等),负责辖区房票安置具体实施及征收遗留问题处置。

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承担房票受理、审核、录入、核发、拆分、转让、挂失、结算、提现、监督、档案管理等日常运行服务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


第三章  房票安置及申领

第六条  房票安置总额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补助费和房票安置奖励三部分构成。其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室内装饰装修、征收奖励、搬迁费、过渡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等。

第七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还可以选择房票安置。鼓励选择房票安置金额不低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补助费的80%,剩余部分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房票安置与货币补偿安置比例,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八条  申请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腾空,经房屋征收安置部门审核后,由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统一核发房票。


第四章  房源筹措与房票使用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开发布房源征集公告,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房源供应工作,及时将房票安置房源位置、销售价格、优惠幅度、交付日期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并按季度动态更新,纳入房票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票视同等额现金,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购房条件,严格执行商品房“一房一价”管理规定,不得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加价。

第十一条  房票应当载明征收项目名称、被征收人姓名、被征收人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房票有效期限及使用须知等信息。

房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监制,实行防伪管理、唯一编号管理。

第十二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一户一票,核发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安置对象。房票可以依法有序转让、赠与、继承,但须到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办理申请和备案登记。房票使用人应妥善保管房票,房票遗失的,应及时向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申请挂失、补办。

第十三条  房票用于购买商品房的,由房票使用人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总价超过房票金额的,超出部分由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房票使用人仅在购买商品房时方可申请房票拆分。房票拆分后剩余金额低于初始房票金额10%的,房票使用人可在有效期内向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申请提现。

房票在有效期内未用于购房的,不得申请提现;房票到期未使用、申请兑付现金的,扣除房票安置奖励后,按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金额予以兑付。

第十四条  房票使用人因购买多套商品房申请房票拆分的,拆分金额由房票使用人按购房金额确定。购买一套商品房的,房票仅限拆分一次。房票拆分后,房票原有效期限不变,初始房票由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收回。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房票不得用于质押融资、违规套现。房票核发、使用、转让、结算等环节实行全程签注、闭环管理。


第五章  房票结算与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备案后,持备案合同、房票等资料,到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办理结算、兑换等额现金;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完整房票结算资料后,原则上应于2个月内完成资金兑付。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房票兑付资金参与土地竞买,实行“房地联动”,激发土地市场活力。

第十八条  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按规定开设房票安置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中心城区房票安置资金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统筹保障,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确保结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六章  房票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持有效房票购买商品房并完成不动产权登记的,可申请一次性房票购房专项补贴,补贴金额按房票对应部分实际缴纳的契税金额核定。

第二十条  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购房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房票核发之日至实际使用之日期间的利息,并于房票结算时一并兑付;房票自核发之日起至有效期满未使用的,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经核定实际计入房票的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计入房票可用总额。

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尚未落实补偿资金或安置用地,被征收人自愿转为房票安置的,应先按规定转为货币补偿安置,并确定房票计入金额后,方可享受房票安置奖励。被征收人已领取的货币补偿部分,不计入房票金额,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领取房票后不再发放过渡安置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对存在弄虚作假、违约失信行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冷水滩区、零陵区及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征收安置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擅自突破政策标准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但未安置到位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房票安置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违规新增财政负担、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相关部门须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暂停或者停止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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