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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24/2024-31341 发文日期: 2024-07-22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居住
统一登记号: YZCR-2024-01007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24〕1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永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项举措》的通知
  • 2024-07-22 14:52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公开办)
  • 【字体:    

YZCR-2024-01007

永政办发〔2024〕1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永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项举措》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永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项举措》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永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项举措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行购房契税补贴。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购买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且全部缴清交易契税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契税的25%对购房人予以补贴;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网签合同,并缴清契税的,二孩家庭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契税的5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三孩及以上家庭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契税的8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冷水滩区人民政府、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解决购房业主子女入学学位。购房业主子女可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并契税缴纳凭证,申请房屋所在地所在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缴存职工家庭在工作地或户籍地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需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持有“潇湘英才卡”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可享受我市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分别由80万元、100万元相应提高至100万元、120万元;多子女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分别由60万元、70万元相应提高至70万元、80万元;既有住宅纳入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内的,由职工家庭出资的改造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月。(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符合条件的公寓可以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居住在公寓的居民住户,符合“一表一户”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可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和水、电、气等服务企业指导配合居民住户完成抄表到户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国网永州供电公司)

五、鼓励房企团购让利销售。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社会团体等组团购买商品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对团购合理合规让利销售,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地产企业)

六、分期缴纳土地价款。本措施有效期内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意向摘牌人按起始价20%缴纳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即办理土地出让审批相关手续;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中标后缴纳50%土地出让金,可以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款应在12个月内分次交清。上述情况用地,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高于已审定规划总平面中计容面积50%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缴清土地出让总价款并办理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新建商品房实行“交房即交证”。通过部门协同、流程再造、信息共享等措施,按照“前置一批、并联一批、简化一批、后置一批”的思路,确保新取得国有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市住建局定期公布“交房即交证”房地产项目名单,让市民买房更放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以上措施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2024年7月22日至2025年7月21日,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举措。执行过程中,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措施由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住建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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