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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4-01863 发文日期: 2014-01-23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经营
统一登记号: YZCR-2014-01007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4〕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的通知
  • 2014-02-24 14:01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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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4-01007

永政办发〔2014〕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区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2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城区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县可参照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已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处置。

第五条  没收的建筑物作(变)价款、拍卖处置的拍卖款作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处置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20%的比例在没收的建筑物作(变)价、拍卖处置的拍卖收入中予以安排。

第六条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置前交由住建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意见。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纳入处置范围;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七条  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作(变)价出售。当事人申请以作(变)价方式购回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政策规定的,严格按照《永州市中心城区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作(变)价标准》(见附件)予以作(变)价处置。

(二)拍卖出售。当事人未申请回购,其他申请购买者达两人以上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拍卖有关程序确定拍卖底价和保留价后,具体组织实施。

(三)出租。当事人除此建筑物外无其他住所,有回购意愿而经济困难付不起回购款的,当事人可申请租赁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用于居住,具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待能够补办用地手续或者当事人付款回购时,再予作(变)价处置。出租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需续租的,重新签订出租合同,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  对没收后的建筑物,当事人既不申请回购又不腾空房屋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腾房通知书,仍不按期腾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采取回购或拍卖方式获得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手续的,当事人凭回购协议书或拍卖成交书、缴款凭证到住建、国土资源、房产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土地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由当事人另行承担。

第十条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违法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在办理新的土地审批、登记手续前须征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  凡阻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现场执行公务、查验被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故意破坏已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包括配套和安全设施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实施没收。对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附件:永州市中心城区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作(变)价标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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