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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办法 开采矿产坚持生态优先
  • 2017-05-15 09:08
  • 来源: 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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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日报讯(通讯员 陈志佳)近日,笔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永州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坚持生态优先,在发展中求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办法》明确,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和“谁破坏、谁复垦”的基本原则,在设立采矿权时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规划应当纳入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办法》强调,采矿权人应当依照省现行规定和标准,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采矿权人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办法》还明确了生产建设过程中应进行土地复垦的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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