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调整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2〕46号)有关要求,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编制了《湘江东源江华瑶族自治县涔天河大坝以上河段(K73+000-K74+200)管理范围调整方案》,蓝山县水利局、蓝山县自然资源局编制了《舂陵水蓝山县河段(K34+950—K36+100)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调整方案》。以上方案经审查、审核、公示程序后,已获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就湘江东源、舂陵水相关河段调整后的管理范围依法予以公告。
一、调整河段
本次调整河段为湘江东源江华瑶族自治县涔天河大坝以上河段(K73+000-k74+200)及舂陵水蓝山县河段(K34+950—K36+100)。
二、相关要求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禁止以下活动: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填河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养殖、放牧、圈养牲畜及在桥涵孔道内设置栅栏,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水利设施。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相关活动。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1.
湘江东源江华瑶族自治县涔天河大坝以上河段(K73+000-K74+200)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调整前后对比图
2.
舂陵水蓝山县段(K34+950-K36+100)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调整前后对比图
永州市水利局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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