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机动车驾驶证办理 > 政策文件
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
  • 2013-10-17 09:22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字体:   

第一条 为了方便外国人驾驶机动车辆临时入境旅游、比赛等活动,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不超过三个月)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辆和外籍驾驶员。

第三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辆,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和机动车临时行驶证。申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技术状况符合中国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

(二)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申领表。

(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交纳检验费和牌证费。符合上述规定的,发给临时专用号牌和临时行驶证。临时专用号牌安装在车辆规定的部位上;临时行驶证须随车携带。

第四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人驾驶机动车,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国际或我国承认的有效机动车驾驶执照。

(二)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和驾驶执照影印件,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表,同时交付本人近期(一年内)的半身免冠二寸正面照片两张。

(三)参加一至二小时的中国交通法规学习。

(四)交纳领证费。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其原驾驶执照准驾记录,核发给所申请的临时驾驶证。临时驾驶证须随身携带。

第五条 持有临时驾驶证的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法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或发生事故,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 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在规定的日期及行驶路线内有效。

第七条 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驾驶机动车辆临时(不超过三个月)入境旅游、探亲或参加比赛等活动,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八条 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由公安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家部委网站 -
- 市州政府网站-
- 省直单位网站 -
- 县区网站 -
- 市直部门网站 -
关于本网|联系我们|郑重声明|网站地图

主 办: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永州市数据局(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站标识码:4311000024    版权所有: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备案序号:湘ICP备05009375号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E-mail:yzcity@163.com    
联系电话:0746-8379670(受理网站建设维护,报错和不良信息举报等相关事宜)    

  • 湖南省人民
    政府网
  • 永州市人民
    政府网
  • 三湘e监督
  • 监督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