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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部分外埠旧机动车转入我市的通告
  • 2013-07-1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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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禁止下列外埠旧机动车转入永州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外埠旧机动车禁止转入我市:

(一)尾气排放标准未达到第三阶段汽车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机动车。

(二)注册登记的出租车、校车、危险化学物品(爆炸物品)运输车辆;

(三)注册登记满3年的各类营运客车(包括营转非);

(四)注册登记满5年的其它各类车辆;

二、办理转入我市登记的外埠机动车,必须严格排气污染物检测,对于上述四种情形,永州各级车管所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三、其它外埠旧机动车转入永州市时,应执行《国家分阶段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

特此通告

永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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