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工作程序
受理→收件→初审[现场勘察(必要时)、查档、公告(必要时)]→复审→计费→审批→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主要收件
(一)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需提交: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的文件、证明材料;
a. 房屋权利人为行政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单位名称改变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b.房屋权利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关于企业名称改变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c.房屋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户籍机关出具的姓名改变的证明材料。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
1、《房屋所有权证》;
2、新的房屋门牌号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房屋门牌号的证明。
(三)房屋扩建或者翻建的需提交: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批准扩建、翻建的规划手续;
3、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四)房屋部分拆除的需提交:
1、《房屋所有权证》;
2、部分拆除的证明文件。
3、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五)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情况发生变更的需提交:
1、《房屋所有权证》;
2、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说明:1、以上6种类型的变更登记均需提交房屋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2、凡复印件均需交验原件。
四、工作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在申请人的积极配合下,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并退回所收证件。
五、收费标准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住房:80元/套
2、商业营业用房: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400元/宗,每增加100平方米加收100元,最高收费标准每宗不超过8000元。
3、办公用房: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300元/宗,每增加200平方米加收100元,最高标准每宗不超过7000元。
4、其他用房: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200元/宗,每增加200平方米加收100元,最高标准每宗不超过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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