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有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原房屋权属证书;
3、权利人名称变更或其他房屋现状发生改变的证明材料
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原房屋权属证书;
3、权利人名称变更或其他房屋现状发生改变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房产行政部门审查、受理、权属审核;
3、公告;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 第59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 第18条。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
15:00—18:00(夏)
办理地址
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窗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 8335260;0746- 8327269
监督电话:0746- 8379800
摘要
变更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工作流程
受理→收件→初审[现场勘察(必要时)、查档、公告(必要时)]→复审→计费→审批→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收费标准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住房:80元/套
2、商业营业用房: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400元/宗,每增加100平方米加收100元,最高收费标准每宗不超过8000元。
3、办公用房: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300元/宗,每增加200平方米加收100元,最高标准每宗不超过7000元。
4、其他用房: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200元/宗,每增加200平方米加收100元,最高标准每宗不超过6000元。
办理条件
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出让土地上开发经营的房屋的初始登记。
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表(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表、建筑界限图(原件)
5、基建计划、开工报告、项目批复(原件)
6、施工许可证(原件)
7、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原件)
8、白蚁预防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10、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1、授权委托书(原件)
12、其他有关的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
在登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件、证明,如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证 、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权利人、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外,还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权利人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予公证。如手续完备,登记机关受理登记。
2.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权属来源。
3.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
4.对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规政策、没有矛盾纠纷的申请登记进行最后的确认批准,将房屋权属证书颁发给房屋权利申请人。文件要求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2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1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办理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物权法》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
15:00—18:00(夏)
办理地址
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窗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 8335260;0746- 8327269
监督电话:0746- 837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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