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助推水利高质量发展,《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即将出台。
湖南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本省决定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基准。
《裁量权基准》参照刑法体例,将基准内容具体分为“一般规定”(相当于总则)和“实施细则”(相当于分则)。“一般规定”明确了涉水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概念,并对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实施日期等予以规定。对水行政处罚中裁量权基准适用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提出进行“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监督、指导职责予以明确。“实施细则”以处罚的调整方法和对象为标准,将《裁量权基准》分为河道(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招投标管理、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水文管理、移民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十大类别。
同时,《裁量权基准》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行政相对人主观故意情节等,在一般违法行为情形、较重违法行为情形、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处罚档次基础上,在部分条款中增设了轻微违法情形档次。同时,对非法采砂、危害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等违法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在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档次设定了顶格处罚裁量。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