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电永蓝新能源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4年7月30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关于审批<蓝山县毛俊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申请》,并组织对《蓝山县毛俊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蓝山县毛俊风电场项目位于永州市蓝山县荆竹乡境内。工程总装机容量为5.0MW,设计安装20台风力发电机组,新建一座110kV升压站;道路工程共40.24公里,其中新建场内道路33.04公里,改建道路4.64公里,新建进场道路2.39公里,渣场施工便道0.17公里;集电线路采用直埋电缆铺设总长45.5公里。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68.49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32公顷,临时占地67.17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147.18万立方米(含剥离表土9.67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量96.52万立方米(含回覆表土9.67万立方米),无借方,弃渣50.66万立方米,设置5级弃渣场9处。项目总投资为6.02亿元,其中土建投资4.21亿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8.49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2813.10万元(主体已有投资913.0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为1596.38万元,植物措施费为674.69万元,临时措施费为179.33万元,独立费用为139.14万元。
(六)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8.49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