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机构名称:永州市民政局
负责人:姜斌
机构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139号
邮编:425000 电话:0746-8366208传真:0746-8365122
邮箱:yzmzxw@163.com
网站地址:http://mzj.yzcity.gov.cn
永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州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永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24〕25号)以及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职责划入市民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将市民政局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政策措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市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部署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市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办法、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研究提出全市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市内重要的或跨县市区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拟订全市婚姻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市殡葬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规范性文件,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组织实施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八)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规范性文件,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办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市本级民政事业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的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革命老区建设,负责革命老区开发项目申报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推动全市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八条 市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生产、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会务、档案、督查督办、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贯彻执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监督;负责市民政统计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使用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名称)。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市区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四)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 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办法。
(五)区划地名科。研究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申报工作。承担全市行政区划信息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地名工作,承担市内重要的或跨县市区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指导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申报革命老区开发项目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六)社会事务科。推进全市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市内跨区域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七)养老服务科。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全市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指导社会化养老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市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开展老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县市区的老龄工作。
(八)儿童福利科。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规范性文件。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孤弃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家、省有关儿童收养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全市收养工作。
(九)慈善事业促进科。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落实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 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协调推动全市民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拟订培训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推进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解释具体工作,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