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24/2021-08774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0-01017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20〕25号 |
YZCR-2020-01017
永政办发〔2020〕2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永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管理,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法律法规,结合永州市中心城区发展规划和建设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区的声环境管理。区域范围:东至阳明大道,西至洛湛铁路,北至湘桂铁路,南至朝阳大道,面积约162.41km2。
二、划分结果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2018年修改)》,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的总面积162.41km2,按功能划分为1类区、2类区、3类区和4类区(包括4a类和4b类)。
1类声环境功能区5个,面积8.09km2,占总面积的4.98%,是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职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昼夜分别低于55分贝和45分贝。
2类声环境功能区12个,面积112.82m2,占总面积的69.47%,是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昼夜分别低于60分贝和50分贝。
3类声环境功能区3个,面积15.13km2,占总面积的9.31%,是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昼夜分别低于65分贝和55分贝。
4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6.37km2,占总面积的16.24%,是交通干线两侧,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昼夜分别低于70分贝和55分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6:00之间的时段。
同时,确定铁路交通干线3条;各类公路及城市道路交通干线150条,其中城市主干路50条、城市次干路98条、高速公路2条。公共交通枢纽和铁路场站9个。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
(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
(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详见附件。
三、监督与管理
(一)冷水滩区、零陵区政府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各级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空间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声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各级公安、住建、交通、铁路、城管、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本方案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四、本方案文本及图件不作为行政区划定界依据。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永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表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解读《永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0年版)》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