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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24/2021-07566 发文日期: 2020-12-11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设施服务
统一登记号: YZCR-2020-01015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20〕23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全民阅读促进办法》的通知
  • 2020-12-12 09:52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字体:    

YZCR-2020-01015

永政办发〔202023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全民阅读促进办法》的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全民阅读促进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1日  

永州市全民阅读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民阅读,保障市民阅读权利,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书香永州和阅读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三条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保障重点的原则,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通过健全服务体系、搭建服务平台、优化服务资源等途径,提高全民阅读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永州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阅读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全民阅读工作所需相关经费同级财政应予保障,提高全民阅读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促进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重视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边远地区人民群众的全民阅读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由新闻出版、文化、财政、规划、住建、教育、民政、公安、科技等主管部门组成的永州市全民阅读和书香永州建设领导小组,健全全民阅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区)(含管理区、永州经开区,下同)新闻出版部门、文化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阅读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阅读促进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全民阅读的宣传和引导,并根据当地特点和居民需求,开展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全民阅读促进活动。对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阅读设施建设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标准、全民阅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分布和服务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图书馆、24小时自助图书馆、农家书屋、职工书屋、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小区图书室等公共阅读服务设施,并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的目录和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条  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市、县(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级公共图书馆为中心馆,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24小时自助图书馆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为服务点的中心馆+总分馆体系,实现阅读服务全民覆盖。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设置图书室或阅览室,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农家书屋或社区书屋,按标准配备阅读资源。县(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为乡镇(街道)图书室、村(社区)农家书屋提供技术指导,补充、更新阅读资源。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划、住建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全民阅读场所,为居民提供阅读服务。县(区)图书馆负责将这些阅读场地建成分馆,配备相应的图书和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县(区)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探索试点总分馆全域统筹、政社合作模式;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和流动配送体系,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文献资源统一检索,全域流通。

永州公共文旅云平台、公共电子阅览设备、数字阅读设备终端的数字阅读资源应当与全市数字文献资源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市、县(区)应当加强新华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建设,在条件较好的乡镇村,利用现代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技术和渠道,依据农家书屋建立实体与物流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发行网点,推动全民阅读不断向农村基层延伸。

第十三条  市、县(区)新闻出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数字化和信息网络建设,推广运用数字图书馆、电子阅报屏等设施,丰富阅读服务内容和方式。

县(区)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公共电子阅览室,并免费提供互联网服务。

第十四条市、县(区)工会应当加强对职工书屋建设的指导与扶持力度,逐步形成阅读条件基本完备,覆盖面广的职工读书设施网络。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如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等利用自身设施和条件,通过引入实体书店,或设置阅览室,开设公共阅读服务空间。

公共图书馆应当在城市公园、市民广场、火车站广场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开展流动图书服务,所在地的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出版物发行网点、经营性阅读设施、公益性阅读场所。

鼓励和支持车站、机场、商场、宾馆酒店、银行、民宿等场所的经营单位设立报刊栏、报刊架、自助阅读设施等,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阅读服务。

第三章  重点群体阅读促进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少年儿童阅读作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重点,高度重视培养少年儿童的阅读兴趣、习惯和能力。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相结合的阅读促进工作机制,并制定未成年人阅读促进计划、实施方案和阅读分类指导目录。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开展与少年儿童的年龄和心理状况相适应的阅读活动,加大书香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校园阅读活动。

积极倡导家庭阅读,通过父母陪伴阅读、亲子阅读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家庭阅读氛围,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第十八条市和县级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提供阅读资源,开设阅读专区,开展阅读指导培训,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阅读环境。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福利院儿童等提供阅读关爱服务,根据其特点,提供必要的阅读辅助设施和相应服务。

市、县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障人士阅览室、借阅区,提供盲文出版物、有声读物、视频读物等阅读资源。各类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残障人士提供便利服务和无障碍服务。

第二十条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结合各自条件和实际情况,为服刑人员、羁押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阅读及视听资源,组织开展阅读活动,强化法治教育。

第四章  阅读活动推广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推广力度,通过开展阅读十进活动、实施全民阅读品牌创建等活动,引导公民树立终身阅读理念,营造 多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良好阅读氛围,努力创建阅读城市。鼓励创建书香县(区)、书香小镇(街道)、书香乡村(社区)、书香小区、书香机关、书香校园、书香军营、书香企业。

第二十二条每年2-4月举办永州全民阅读季系列读书活动。在世界读书日、孔子诞辰日、周敦颐诞辰日等其他重要文化节庆日期间,打造读书月诵读周十百千万(全市共读十本书、平台推荐百种书目、建立千个阅读组织、组建万人阅读推广队伍、评选万名读书达人)等一批有特色、接地气、受欢迎的阅读品牌类活动和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全民阅读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众推荐优秀读物,建立健全优秀图书书目库,借助永州发布”“阅读城市·书香永州每周荐书专栏等形式,向读者推荐。

永州日报、永州广播电视台、红网永州、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宣传报道、开设全民阅读专栏、推荐优秀读物等途径,参与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共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图书室、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等应当定期补充、更新阅读资源,丰富图书、报刊的种类,增加藏量,提供图书借阅服务,经常性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全民阅读第一推广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全民阅读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民阅读推广人队伍,制定全民阅读推广人管理办法,完善全民阅读推广人选拔和培训机制,组织开展适合各类读者群体的专业阅读辅导和推广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全民阅读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阅读推广组织评选、推荐机制,指导在机关、企业、学校、乡镇、社区等成立阅读推广组织,广泛开展群众性阅读活动。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实体书店创新经营模式,通过举办读书讲座、读书沙龙、推荐优秀读物、培训阅读服务志愿者等途径,开展公益性阅读服务活动,实现阅读服务、文化体验、公益传播于一体的跨界融合发展,满足读者多样化的阅读需求。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各类阅读服务组织,参与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开展全民阅读志愿服务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注册登记、经费扶持、活动开展、阅读推广人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图书馆、科研单位图书馆及其他类型的专业图书馆向社会开放。

第五章  促进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经费列入公共文化服务经费,同级财政应予保障,加大对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宣传推广以及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全民阅读工作的扶持力度,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经费投入。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全民阅读服务,拓宽全民阅读服务资金来源渠道。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全民阅读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民阅读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民阅读指数和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发挥全民阅读主阵地作用,免费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和公共设施开放等服务,举办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等活动,推动全民阅读广泛开展。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推动传统阅读和数字阅读相融合。

第三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与大中专院校图书馆、科研单位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专业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为全民阅读提供信息共享和阅读查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24小时自助图书馆等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全民阅读服务设施标牌、标识的使用,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明确服务标准。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期间,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应适当延长时间,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保障公众的阅读需求。

第三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提供的文献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监管,坚决依法打击和查处非法出版物,净化全民阅读环境。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出版物用于全民阅读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全民阅读职责的主管部门和接受捐赠的组织机构应当加强对捐赠出版物的鉴别、应用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阅读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阅读设施。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相关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民阅读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阅读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阅读服务设施、阅读产品、阅读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全民阅读服务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并提供阅读服务的公共图书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社区书屋、小区图书室、农家书屋、职工书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以及公共阅报栏(屏)等场所和设备。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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