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24/2020-0073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设施服务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0-01007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20〕12号 |
YZCR-2020-01007
永政办发〔2020〕1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州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永州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20〕11号)和全市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现场会等相关文件会议精神,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推进,县域统筹、打捆实施,厂网一体、建管并重”的原则,全市利用三年时间(2020-2022年),统一规划、建设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运营效率,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服务乡村振兴。
(二)目标任务
2020年,湘江、潇水干流沿岸乡镇以及全国重点镇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2021年,实现全市较大规模的乡镇(建成区常住人口5000人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2022年,实现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二、重点工作
(一)规划先行,实施全域统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坚持规划先行,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布局要与镇区(集镇)居民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给排水设施、农村中小学校污水处理、乡镇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农民集中居住区等统筹考虑。鼓励将垃圾中转(压缩)站与污水处理设施统筹设置。管网能够覆盖的周边农村,要一并纳入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范围。各县区要加强对乡镇建成区面积、常住人口数量和所处区位的调查分析,优先实施人口多、沿河(湖)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人口规模较少、环境承载能力强的乡镇,可根据实际,采取适当处理措施,削减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在确定污水处理规模时,要以镇区(集镇)建成区现有常住人口为依据进行测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制县域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设施,明确建设规模、技术路线、排放标准和排水体制等内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区专项规划报市住建局审核汇总,由市住建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经开区管委会,下同)落实主体责任〕
(二)科学选择,优化建设模式。鼓励以县区为单元,将辖区内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整体打包,统一规划、统一招标、统一建设、统一运营,增强项目规模优势,选择实力雄厚、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依法依规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社会资本在投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等方面的优势,提高项目实施效率,节约建设运营成本。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采取工程总承包+运营(EPC+O)等模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三)创新思路,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财政支持、社会参与、使用者付费相结合的资金筹措与分担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加大预算资金和债券资金投入力度。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政策支持,整合国家和省相关资金,集中支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县区财政对乡镇污水处理项目资本金或建设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要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的污水处理PPP操作指引和合同范本,规范发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具备良好收益的供排水等项目与乡镇新建污水处理项目统筹打包,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项目收益。(市财政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四)严格把关,加强成本控制。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台的技术指导文件,对设施规模、工艺路线、执行标准等进行分类指导管控,加强成本控制,确保项目建设科学合理。坚持“宜分散则分散、宜集中则集中”的原则,根据乡镇人口和区域规模、自然地理、交通条件、产业状况、排水现状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确定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规模,选择低成本、易管理的处理方式。日处理规模500吨以下的可采用一体化设备形式,500吨及以上的采用构筑物形式。设备选择应充分考虑全过程寿命周期成本,并加强设备运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要选择经济适用、操作简便、运行可靠、可调节性强的技术路线。充分考虑城镇化发展规律、乡镇人口疏解和集散规律,规模按近期需要设计,并预留远期规划用地,避免盲目贪大造成投资浪费。新建成项目一年内负荷率应达到50%,并逐年提高至满负荷运行。严格落实厂网一体,厂区设施与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重点做好人口密集区域的截污工作,特别是干支管与入户管的接驳改造,确保污水收集率不低于80%。综合考虑区域环境容量、经济水平、排水出路、水质特征等条件,合理确定排放标准。新、改、扩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B标准,其中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地表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到Ⅲ类水质或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域,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不得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环境敏感区域具体范围和执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要统筹考虑污泥处理处置,确保污泥规范化处理率不低于80%。(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五)加强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长效机制,对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及运行效果进行全过程监管,动态考评并定期公开考评结果。规范运营管理模式,结合县域打包推进的建设模式,将县域内项目集中统一管理,鼓励采取智慧化管理方式,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对2020年前已建成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回头看”,对运行不正常的,要查明原因,督促限期整改,确保正常运营。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动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市级指导督促、县区负责实施、乡镇具体配合”的组织管理模式。市住建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统筹推进本辖区项目建设。县区人民政府是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机制,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制定具体建设方案,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现状调查、征地拆迁、施工环境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环保、用地、节能、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政策保障。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市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制定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细则,明确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按照省里要求,县区政府要指导督促具备条件的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前期工作的指导支持,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项目有序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培训指导服务,提高建设运营管理水平。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选址和用地保障,确保项目落地。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乡镇污水处理PPP项目指导,推进乡镇污水处理PPP项目规范实施。鼓励金融机构提早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的投融资模式符合相关金融政策要求。
(三)督导督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河(湖)长制、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督察考核内容之一,要建立定期协商、调研、通报、约谈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落实方案于2020年7月30日前报市住建局审核备案。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