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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3-01760 发文日期: 2013-07-08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行业产业
统一登记号: YZCR-2013-01017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3〕2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
  • 2013-07-17 14:37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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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3-01017

永政办发〔2013〕2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



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中央、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关于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为在我市境内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环境评价、项目立项、招投标、招标代理、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和地籍管理、房产交易和产权管理、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和机构。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领域主要从业人员为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主要自然人,包括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具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城市规划师等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应本办法。

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环保、招标拍卖挂牌、劳动保障信用记录、政府资金使用和行贿犯罪记录信息为重点,综合兼顾其他各类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经信委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服务机构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和市直工程建设领域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服务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和单位(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构成。

第六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基本的财务指标,取得的行政许可,资质情况,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等。

主要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学历、职称、从业资格等。

第七条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主要从业人员在实施具体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主要从业人员在实施具体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工期、质量、安全、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有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章 守信和失信的认定和记录

第九条 各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是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守信和失信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

第十条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湖南省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守信和失信认定标准(细则)执行,并充分执行省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评定结果。纳税、工商、工程质监、社保资金缴交、征信及行贿犯罪行为等信息分别以市直各相关单位评定的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并出具正式文书。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互认

第十二条 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http://gcjs.hunan.gov.cn)及其后续升级系统是我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主要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共享专栏”)。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共享数据元规范》(DB43/T 730-2012)及其后续修订版本规定的信息数据元是各行政主管单位应公开共享的信息。

各行政主管单位要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及时、准确公布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信息、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各行政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对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作出奖励或处罚决定要在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发布。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制定的行业评价标准,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要及时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各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用信息建立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开。

第五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干部提拔、公务员录用、政府采购、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查、表彰评优、财政扶持等工作中,必须查询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的业绩信息、资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并采取相应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对近三年内拥有多项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从业单位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 减少日常监督检查;

(二)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三) 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财政扶持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四) 在服务上提供便利;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近两年内存在多条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 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二) 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在1-3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评优评先、项目招投标;

(三) 在信贷支持、财政扶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对近三年内拥有多项良好行为记录的主要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 在评优评先、资质审查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三) 在服务上提供便利;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对近两年内存在多项不良行为记录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消其参与评优评先资格、暂停其执业活动,或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近三年内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国有资产项目招投标,取消其进入我市工程建设市场资格,取消其参与评优评先资格、暂停其执业活动,或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部门、业主、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和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查询有关投标人、项目经理等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将其信用状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同时投标人按属地原则向其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信息并提供给招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经营机构、证券经营及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全面查询公开共享专栏的业绩信息、资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对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予以优惠待遇,对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根据失信程度予以限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因不查询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的业绩、资质和其他信用记录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通过媒体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主动公开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业绩、资质和其他信用信息。不及时公开不良行为信息导致损失的,追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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