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CR-2023-01002
永政办发〔2023〕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公立医院和公办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公立医院和公办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永州市公立医院和公办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4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健、教育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市公立医院和公办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审议重大事项;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下同)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公立医院和公办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市卫健委承担全市公立医院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统筹调度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拟定公立医院的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教育局承担全市公办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统筹调度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拟定公办学校的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设计、招标、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市级已统筹建设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数据底座等,公立医院和公办学校不得重复新建,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得再建新的数据中心(机房)。应充分利用市级统筹建设的政务云资源,满足各类智慧应用所需。现有业务系统按照规定逐步向全市统一的政务云迁移。
(二)不得再建新的部门专网。应充分利用政务外网承载非涉密应用,充分利用政务内网承载涉密应用。
(三)不得重复采集相关业务数据。应充分利用卫健、教育系统现有HIS、PACS、LIS、EMR、基层卫生、体检、教学、科研等系统的数据资源,由市级统一采集,全市共用。
(四)不得重复购买已有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和科研资源。各级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应当共享已有数字化教学资源和科研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五)不得新建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使用全市统一建设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用于部门间数据的共享和交换。
(六)不得新建跨部门的视频共享交换平台。已建的视频资源应接入全市统一的视频联网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条 全市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共性的基础数据库、业务平台等应当列入全市统筹建设范围,不得自行建设,由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实行统采分签,费用各自承担,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数据库:①医疗健康主题库:电子病历库、影像库、心电图库等;②教育主题库:教学资源库、科研资源库、学生档案库等。
(二)业务平台:涉及到省、市、县、乡、村五级需要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业务平台,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报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建设。主要包括:①智慧医疗:区域医疗信息平台(医共体)、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网医院平台、医院间协同系统(电子病历调阅、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区域影像共享、区域病理共享、区域检验共享、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医疗健康大数据平台等;②智慧教育:校园网站集约化平台、远程教育平台、广播系统、录播系统、监控系统、校园电视台、班班通、标准化考场系统、阅卷系统、虚拟实验平台。
第五条 市级公立医院、公办学校通用的设施设备、网络线路租赁、等保测评服务等集中采购有明显价格优势的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报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因特殊情况需单独采购的,单独采购的单价不得高于集中采购的单价。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采购,由需求单位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省拨教育信息化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安排。鼓励市内政府控股的信息化平台公司依法依规参与医院、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六条 各级公立医院、公办学校个性需求的信息化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自建业务系统(包括HIS、PACS、LIS、EMR及体检系统等)须根据业务需求与市级统建业务平台免费完成对接,实现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
第七条 全市公立医院、公办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于每年11月30日前,分别向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本部门拟建信息化项目计划,并提交项目概要、投资估算、建设资金来源、分年度投资计划及相关依据资料。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项目申报一年一次,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
第八条 公立医院、公办学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等按照《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整改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 由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市纪委监委驻市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对公立医院、公办学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工作定期开展督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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