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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农业农村局解读《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 2020-07-06 11:19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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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农业农村局解读《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发展战略要求,有效保护和恢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9号)等一系列保护水生生态环境的文件相继出台。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要求,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加快改善我市水域生态环境,我市出台《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势在必行。

二、文件的主要依据及涉法内容

该文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文件制定程序

该文件于2020年6月3日开始由市农业农村局起草,并对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了调研论证,2020年6月19日征求到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和东安县人民政府与双牌县人民政府的修改意见并修改后,按程序呈送市政府审定。2020年6月24日市司法局进行了文件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经再次修改后,2020年7月3日,该文件由市政府印发,并在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四、主要内容

规范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具体事项,明确对相关组织和个人的禁捕约束,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禁捕工作职责等,确保我市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全面落实到位。文件分为禁捕水域和期限等五个方面。禁捕期限按湘政函〔2020〕8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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