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日报讯(通讯员 杨信)日前,市委印发《永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情形、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现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在辖区或者职责范围内出现政令不畅的;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机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走过场的;对巡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干扰、阻碍巡视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等10种情形任意一种将被追究主体责任。此外,《办法》还规定,纪委(纪检组、纪工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辖区或者职责范围内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贯彻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不力,出现政令不畅问题的;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不监督,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的等10种情形之一的,也将被追究监督责任。
《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追究的方式为,负主体责任的领导班子和负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具有需追责的有关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甚至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或者推卸、转嫁责任的,问题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办法》还规定将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同时,实行终身追究责任制,不会因岗位变动或已退休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