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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 中共永州市纪委永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2015-11-17 15:30
  • 来源: 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
  • 发布机构:永州市政务中心
  • 【字体:   

永发〔2015〕8号

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

中共永州市纪委

永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湘发(2014)24号)、《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湘发(2015]5号)和《中共永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永发(2014)13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级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相称,惩教并举、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由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统一领导,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级纪委(纪检组、纪工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实施。

第五条 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 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力,致使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四风”问题大面积发生、相同问题反复发生或者长期存在的;

(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或者相同腐败问题反复发生、长期存在的;

(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为官不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等问题放任不管、纠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疏于教育、管理、监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八)对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制止不力、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阻碍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的;

(九)对巡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干扰、阻碍巡视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十)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十项规定精神上发生严重顶风违纪行为,或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四风”问题大面积发生、相同问题反复发生或者长期存在的;

(三)疏于教育、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或者相同腐败问题反复发生、长期存在的;

(四)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用人失察失误,导致职责范围内出现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的;或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出现严重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问题,影响恶劣的;

(六)对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压案不查、包庇袒护,或者干扰、阻碍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对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的问题,不提醒、不制止、不纠正的;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行为的;

(二)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腐败问题,或者分管范围内腐败问题大面积发生、相同腐败问题反复发生或者长期存在的;

(三)直接管理的下属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十项规定精神上发生严重顶风违纪行为,或者分管范围内“四风”问题大面积发生、相同问题反复发生或者长期存在的;

(四)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或者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甚至包庇袒护的;

(六)在推荐、选拔、任用和使用干部中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七)对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的问题,不提醒、不制止、不纠正的;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党委(党组、党工委)工作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委(党组、党工委)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范围内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致使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巡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三)疏于教育、管理、监督,本部门党员干部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党工委)工作部门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纪委(纪检组、纪工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发现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三)查处“四风”问题不力,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四风”问题大面积发生、相同问题反复发生或者长期存在的;

(四)查处腐败问题不力,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或者相同腐败问题反复发生、长期存在的;

(五)对发现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不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

(六)预防腐败工作开展不力,未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抓早抓小、排查廉政风险、完善制度规定或者落实相关谈话制度的;

(七)违反纪律审查工作纪律、程序和安全管理规定,侵犯党员正当权益、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

(八)疏于教育、管理、监督,致使直接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九)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制度不力,导致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

(十)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纪委(纪检组、纪工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 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党委(党组、党工委)工作部门分别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纪委(纪检组、纪工委)领导班子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委(党组、党工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分别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纪委(纪检组、纪工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纪委(纪检组、纪工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具有本办法。

第十条 所列情形,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IlJ,.k-II,=,、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三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甚至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或者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问题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

第十六条 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不因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及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实行“一案三查”,对发生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的、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十项规定精神搞“四风”的、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的,既严查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责任,又倒查有关党委(党组、党工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的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委(纪检组、纪工委)收集汇总责任追究线索。纪委(纪检组、纪 工委)要加强有关问题线索的排查。党委(党组、党工委)工作部门、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监督检查、考察考核、审计、信访举报、查办案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需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线索,应及时移交同级纪委(纪检组、纪工委);

(二)纪委(纪检组、纪工委)按照职责和权限,组织开展调查,并提出责 任追究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需要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由 纪委(纪检组、纪工委)书面函告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组织调查 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三)党委(党组、党工委)根据纪委(纪检组、纪工委)或者组织人事部 门提出的责任追究意见,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四)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调查的,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 (纪检组、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责任追究决定书。

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的,由纪委(纪检组、纪工委)负责实施。

给予诫勉谈话的,由纪委(纪检组、纪工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给予调整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委(纪检组、纪工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程序办理。

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委(纪检组、纪工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责任追究的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的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领导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应当于每年底向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上级纪委书面报告责任追究的年度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上级纪委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党工委)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决定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中共永州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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