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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核制度
  • 2016-05-20 15:05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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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任单位

  永州市社会救助管理处

  二、责任人

  救助管理处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落实依据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湘民办发〔2007〕55号)
  四、申报条件
     救助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20%以内),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它特殊人群。

  五、申报材料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致贫原因及时段证明材料、理赔、受助情况证明材料、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走访有关单位或部门以及知情者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居、村委会应当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标准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发放到位。

  七、监督检查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主动接受市民政部门及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医疗救助和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监控、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违规现象严加查处。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县市区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准予批准的;

3、违反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

(二)追究形式

1、股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科室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请局领导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局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3、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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