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机构”)建设管理服务水平,探索解决供养机构供养能力不足与床位空置现象并存问题的可行办法,有效保障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供养机构社会化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各地要在继续做好“公建公营”供养机构条件改善、加强管理、提高床位利用率的同时,重点探索供养机构社会化改革路径。
(一)探索实行“公建民营”模式。供养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当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政府制定管理服务标准并进行经营监管,引入专业化、高水平的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借助其规范、专业、优质的管理服务模式和先进的管理理念,提升供养机构管理服务水平。政府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明晰权责关系,确保优先满足农村特困人员供养需求、兼顾社会养老需求,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探索实行“合建合营”模式。在供养机构建设和运营上积极引入“合建合营”(PPP)模式,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的原则,科学评估特困供养服务需求,充分利用现有供养机构的土地资源和房屋设施,探索运用PPP模式改扩建一批供养机构。政府可以通过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税费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供养机构建设运营。社会力量在政府的监管下承担相应的建设运营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二、试点选择
各地要认真梳理本地区供养机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社会化改革试点机构。试点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交通条件较便利。供养机构位于交通便捷之处,紧邻中心城区或交通干道,具有较好的可达性。
(二)土地资源有规模。供养机构要具备一定规模的土地资源,能够为社会力量改扩建提供空间。
(三)开展服务有基础。供养机构床位闲置率较高,利用不充分,存在一定程度的资源空余。
(四)社会养老有需求。周边居民进入供养机构养老的意愿和需求较强,能够形成供养机构开展社会养老的市场群体。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供养机构社会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途径、方式、规则,研究公建民营和合建合营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制定相关资产处理、投资监管、土地产权划分等办法,不断加强监督管理,为全面开展供养机构社会化改革提供经验,奠定基础。
试点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试点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民政部。民政部将适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调研,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供养机构社会化改革全面开展。
民政部办公厅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