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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 2016-04-14 21:48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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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祁阳县、新田县人民政府,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 

2013年9月以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精神,全面开展液氨使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部分企业和县区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企业没有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存在做表面文章、走过场的现象。二是一些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区域采用的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整改不到位,快速冻结装置区域安全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三是部分企业在项目审批、布局规划、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消防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方面手续缺失,整改进度较慢。四是部分县区和有关部门如经信、消防、质监没有积极参与专项治理,没有形成监管合力。五是部分县区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取缔关闭的企业执法不到位。 

为全面提升涉氨制冷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于2016年4--11月,继续按照安委〔2013〕6号、安委办〔2014〕10号、湘安办函(2014)33号文件要求,对全市已排查出来的湖南重庆啤酒有限公司、祁阳县湘妹食品有限公司、新田县鑫隆食品有限公司、经开区恒惠食品有限公司、天成食品有限公司5家涉氨制冷企业,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和湘安办函(2014)33号文件明确的职责要求,冷水滩区、祁阳县、新田县、永州经开区(以下简称“四县区”)经信部门负责对涉氨制冷企业排查治理隐患工作加强指导,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质监部门负责对涉氨制冷企业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对涉氨制冷企业有证无照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令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对未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从事液氨制冷经营的,及时抄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涉氨制冷企业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设置和逃生演练等实施监督检查;安监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食品加工冷藏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涉氨制冷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及日常行政执法工作。 

二、目标任务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必须100%整改为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或其他安全的制冷方式。 

2、使用快速冻结装置的企业,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等文件有关技术要求,100%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控措施。 

3、快速冻结装置100%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三、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1.相关证照不全的。 

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4.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1.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整改,限期完成: 

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2.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3.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4.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5.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8.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4月10日至4月30日)。 

这一阶段,有液氨制冷专项整治任务的“四县区”安委办应督促当地经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地已投入生产使用的涉氨制冷企业和拟建在建涉氨制冷工程建设项目,再次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液氨制冷企业基本情况,全面掌握液氨使用场所安全生产状况,在此基础上,要深入企业大力宣传液氨使用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并组织辖区内所有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制冷车间负责人认真学习《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特种设备、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本次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二)第二阶段:全面自查和集中整治(5月1日至10月31日)。 

这一阶段,“四县区”负有液氨使用专项整治的上述相关部门要深入本地涉氨制冷企业,督促其动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关专家对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专项治理企业自查自改表内容(附件1),全面完成自查任务,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按要求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整治。同时,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专项治理执法检查表(附件2)内容,逐企业开展检查,通过严格的行政检查,促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第三阶段,组织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11月20日前,四个县区安委办要督促当地经信部门组织力量,严格标准,及时对辖区内进行整治的企业逐一验收。对液氨使用场所未整治到位的,必须责令其停产整改,符合国家相关治理标准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11月下旬,市安委办牵头组织力量对四个县区今年进行液氨使用企业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其抽查结果将纳入今年市政府对有整治任务的上述“四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在本年度专项整治过程中,对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要进一步摸底排查,切底摸清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中含有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及快速冻结装置的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遗漏”,建立监管台账,做到一企一档。凡其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下达整改指令,要求其在2016年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二)对凡到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一律应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并将企业名单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拟将在市内主流媒体对其予以曝光,并进行挂牌督办。 

(三)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列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凡未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企业,不得通过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 

(四)四县区安委办要对本地涉氨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时进行全面总结,按要求填写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11月30日前一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市安监局工贸科,联系人:何新成,联系电话:8368689,邮箱:yzgmk836868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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