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函〔2016〕16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永州市宋家洲综合治理项目征收房屋的通告
根据《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永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永州市冷水滩区宋家洲综合治理项目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宋家洲综合治理项目。
二、征收范围:永州市冷水滩区宋家洲综合治理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冷水滩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具体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永州市政府网公布的《永州市冷水滩区宋家洲综合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网址:http//www.yzcity.gov.cn/。
五、被征收人行政法律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收实施及签约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签约期限: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1月22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2日
宋家洲综合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实施宋家洲综合治理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地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永政发〔2013〕28号文件及相关补充规定、永政办发〔2014〕30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一)项目名称:宋家洲综合治理项目
(二)征收范围:宋家洲综合治理项目范围内房屋及构筑物。
二、征收签约及腾空房屋的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1月22日。
三、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征收人:永州市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实施单位: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受永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以下单位实施征收工作——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冷水滩分局、冷水滩区宋家洲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冷水滩区杨家桥办事处。
四、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示;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公布经征求意见后且市政府已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六)少数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永州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七)在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又不领取征收补偿款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收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被征收人不履行房屋征收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及时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档案;
(九)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交征收实施单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拆除后,由房产部门或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确认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手续确认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1、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
2、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3、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抢插、抢栽的林果苗木;
4、虽经相关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5、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6、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屋。
下列设施、装修(饰)不予补偿:
1、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2、农、畜、水、林、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3、室内外非正常的装修。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政策
1、征收补偿:合法建(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按照永政发〔2013〕28号文件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2、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①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进行(见永政发〔2013〕28号文件附表1);
②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17万元(购房补助12万元,社保扶持费5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置换安置房和支付安置过渡费。
(2)选择房屋置换安置的:
①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见永政发〔2013〕28号文件附表1)。
②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集中统一安置到新建的安置小区内(具体位置位于潇湘大道以东、西区路以南、传芳路以西地块);安置房的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③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人均90㎡(含公摊面积)建筑面积在安置小区内予以安置,确认房屋置换面积后,被征收人按建安成本(不含土地、规划、绿化、道路、照明等公益设施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1344元/㎡的价格购买。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在购买安置房时应合理选择房屋(套),安置房面积不足部分予以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依法应当安置的被征收特困人群,其房屋所得补偿费无法支付购买人均45㎡安置房(建安成本价)时,由政府给予被征收人补足费用。
④安置房的楼层价差,安置房以每栋房屋楼层的中间层为标准层(建安成本价),房屋层数为偶数时,以中间两层中的较高一层为标准层,楼层每增加或减少1层相应增加或减少15元每平方米楼层差价,顶层房屋按中间标准层房屋价计算。
⑤被征收人置换房屋的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顺序号之和作为选房顺序号,和值小者选房在前,重号(选房顺序号)的以腾空房屋顺序号者优先选房,重号(选房顺序号)的且腾空房屋顺序号也相同的采取抽签排序。
⑥其他: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⑦选择房屋置换安置方式的给予过渡性物业补助,对合法安置人口,人均一次性发放物业补偿3600元/人(1200元/人•年×3年)。
3、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房屋(合法建筑)被征收的,合法安置人口只能给予一次安置,不得重复安置。空挂户(人)、外来户(人)、返迁户(人)一律不予安置。
4、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在集体土地上仍建有房屋的,不予安置。
5、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只按照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而不予安置。
6、被征收人房屋的其他附属设施、搬家费、过渡费等补偿标准按照永政发〔2013〕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7、被征收人有合法用地手续、建房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
生产用房、营业用房、集体企业用房、公益事业用房、村支两
委办公用房的严格按照永政发〔2013〕28号文件及补充规定标准执行。已按生产用房、营业用房、集体企业用房、公益事业用房、村支两委办公用房给予补偿的面积,其合法正房面积不再享受签订协议奖和腾空房屋奖。
8、涉及到被征收人的电话、网线、有线电视、电力等设施,征收人给予迁移费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移装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9、征收奖励
(1)签订协议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正(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后1-10天、11-20天、21-30天分别按80元/平方米、50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期限30天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
(2)腾空房屋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腾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后1-10天、11-20天、21-30天分别按4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期限30天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
(3)配合调查奖: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栋(户)房屋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配合奖5000元的奖励。
(4)自觉控违奖: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给予每栋(户)自觉控违奖10000元的奖励。
前四项奖励,在房屋拆除腾地后七个工作日内给付。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一律不给予上述奖励。
10、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税收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三)安置对象的确定
安置人口即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在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的产权人。安置人口的确
认最终以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六堂会审”为准。
(四)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并公告)自行拆除的给予自拆劳务费:钢混及砖混结构自拆劳务费350-200元/㎡,砖木及简易棚结构自拆劳务费150-50元/㎡,具体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不给予自拆劳务费。
2012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未取得合法手续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不给予自拆劳务费。
(五)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的支付方式
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款(重置价标准补偿款)在双方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征收奖励款、搬家费、过渡费等在被征收房屋拆除腾地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货币安置补偿款在被征收人房屋拆除腾地后及市政府“六堂会审”确认合法安置人口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六、责任追究
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破坏征收工作,围攻、漫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相关名词的释义
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所称中心城区、被征收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户及家庭人员、合法正房、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置换安置的解释均同于永政发〔2013〕28号文件及补充规定之解释。
八、本方案的解释权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