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均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城市低保申请程序
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病情诊断书、学生证、就业收入、劳动能力等状况证明。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劳动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能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及提供齐备所需证明材料后,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入户调查,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经评议小组成员集体评议后,形成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评议意见,符合条件者在社区公示七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通知初审符合条件人员,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所有的资料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低保评审委员会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核查,核查、评审通过后,对申请户主进行七天以上公示,群众无异议者,评审委员会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材料上报市民政局。
(四)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一定比例抽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应享受的保障金额及时间后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
以上三次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享受金额。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凡持有《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永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永州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和《永州市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城乡特困家庭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因患大病个人难以承担医疗费用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均属医疗救助的范围。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个人享受医疗救助原则上一年一次,个人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20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两人以上患大病的家庭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4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交城乡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户口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永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永州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和《永州市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证明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身份的证明、证件;
3、当年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资料;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申请人,需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
5、单位已报销医疗费的凭证和已享受政府其他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
6、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初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人员调查核实、民主评议,予以张榜公示(第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签出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结果第二次张榜公示。
(四)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过基层单位通知申请人。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县(市)区民政局的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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