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打非治违”的震慑作用,现公布3起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筑牢安全底线。
(一)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6年2月13日,接群众举报,道县应急管理局联合道县桥头镇人民政府、道县桥头镇派出所对道县桥头镇某便利店进行安全检查,在店内查获烟花爆竹产品96箱。经查,该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因进货至被查时间较短,暂无违法所得。
该便利店上述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道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该便利店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35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政处罚。
(二)超许可范围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6年2月5日,道县应急管理局联合道县梅花镇政府在道县梅花镇集市区域开展打非治违巡查。在道县梅花某烟花爆竹店后面杂房内查获烟花爆竹208箱。经查,查获的烟花爆竹系道县梅花某烟花爆竹店所存放。
道县梅花某烟花爆竹店未经许可擅自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道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45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政处罚。
(三)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6年2月2日,接群众举报,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四联村6组一民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立即开展联合执法。经查,民房内共存放烟花爆竹共104件,系房主蒋某红存放,蒋某红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120元。
蒋某红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0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104件烟花爆竹产品及违法所得12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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