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行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打非治违”的震慑作用,现公布3起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筑牢安全底线。
案例一 蓝山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11月25日,蓝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该公司安全生产资料台账和生产车间时,发现以下问题:1.未对高炉、热风炉、除尘箱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2.该公司检维修记录中有对高炉、热风炉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检维修、清理作业,但未进行作业审批。
该公司违法行为1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蓝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5000元整罚款,对该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谭某处人民币1000元整罚款;违法行为2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蓝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5000元整罚款,对该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谭某处人民币1000元整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蓝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合并处人民币40000元整罚款,对该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谭某合并处人民币2000元整罚款。
案例二 双牌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9月11日,双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唐健对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问题。
该公司未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蓝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人民币4000元整罚款。
案例三 祁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接群众举报,2025年8月16日,祁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内部建设一个柴油加油点,该加油点内设二个红色铁制油罐(一个长2.52米;直径1.76米,一个长6.06米;直径3米),内设置一台简易加油机,罐内存放柴油4620KG。经查,该加油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现场无任何防火、防雷、防静电、防泄漏,警示标志等相关安全设施。该加油点给非公司自有车辆、租赁车辆加注柴油总计金额7014元。
该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祁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4620KG 以及违法所得7014元,并处149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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