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行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应急管理局从各县市区办结的安全监管“打非治违”执法案例中选取了3例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江华瑶族自治县某批发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
2023年10月12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某批发部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批发部存放烟花产品30件,爆竹产品68件。经查,该批发部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10月13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该批发部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江华瑶族自治县某批发部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该批发部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处2万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祁阳县某医用制氧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2023 年 10 月 10 日,祁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祁阳县某医用制氧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员工谢某某正在进行低压电工维修作业,核查该员工未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证。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员工停止作业。10月11日,祁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厂特种作业人员谢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祁阳县某医用制氧厂特种作业人员谢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祁阳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蓝山县某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从业人员未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案
2023 年 10 月 18 日,蓝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蓝山县某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员工周某正在进行电工作业,核查该员工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员工停止作业。当日,蓝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周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蓝山县某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周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蓝山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