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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精准执法、以案普法,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二)
  • 2023-06-30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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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行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应急管理局从5月份各县市区办结的安全监管“打非治违”执法案例中选取了4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新田县陶岭镇某摩配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23年3月9日,新田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新田县消防救援大队、新田县陶岭镇政府等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时,发现新田县陶岭镇某摩配行存在销售、储存汽油的情况。经核实,该摩配行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摩配行内储存的汽油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当天,新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摩配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该摩配行经营者何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在日常修理摩托车的过程中存在造成人员伤亡的现实危险性,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3年5月22日,新田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至新田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新田县公安局决定对何某危险作业案进行立案侦查。

二、道县祥霖铺镇某烟花爆竹专卖店不符合安全条件案

2023年4月24日,道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道县祥霖铺镇某烟花爆竹专卖店检查时,发现该店二楼客厅设有餐桌、沙发、电视,三楼设有床铺等日常生活物品,实为居住场所。5月4日,道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收到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将二楼客厅设有餐桌、沙发、电视,三楼设有床铺等日常生活物品搬离现场或者将烟花爆竹店搬离安全位置,导致隐患问题未整改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湖南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

2023年5月9日祁阳市应急管理局按执法计划对湖南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破碎工业广场正在进行机械安装,现场有周某志、周某莲、李某寿三名工作人员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以上三人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2023年5月10日,祁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该公司周某志、周某莲、李某寿三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祁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宁远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设计方案开采案

2023年5月12日上午,宁远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远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开采作业面+280安全平台及+297.5安全平台部分被破坏,形成局部“一面墙”现象,未按设计方案开采。5月13日,宁远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建材公司未按设计方案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该建材公司未按设计方案开采的违法行为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宁远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建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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