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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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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新老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一、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新老政策有效衔接相关文件起草的背景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6号),从2023年1月1日起,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个人账户,缴费率为8%,缴费基数为当年缴费基准值的60%。2022年12月31日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只有高档,即缴费率统一为10%,并且建立了个人账户,如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对于以往按10%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公平。2023年5月,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对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相关请示的批复》(抄送各市州),明确2022年12月31日前,参加原灵活就业高档缴费且有个人账户的在职人员,可保留个人账户。各市州可以在不违反实施办法基本精神、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老人老办法。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诉求,2023年11月,我局下发《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新老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为灵活就业人员解决高档缴费且有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2025年按有关部门要求,对该文件按“三统一”要求重新印发。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2023年新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1月1日后,新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按用人单位缴费率(8%)、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的60%缴纳职工医保费。
(二)关于原单建统筹参保的破产改制企业在职职工。原单建统筹参保的破产改制企业在职职工,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保,缴费费率为8%,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的60%,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关于2022年前已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个人账户的继续保留个人账户。
(四)关于原灵活就业高档缴费人员新老政策衔接。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灵活就业人员(含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从用人单位离职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1月1日以后,可选择以下两种方案之一参加职工医保:
1.按高档缴费,即缴费率为10%(用人单位缴费率与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缴费基数为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缴费基数的2%。
在2023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且缴费达到我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要求的,从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次月起享受退休划拨个人账户待遇。在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用人单位缴费率与个人缴费率之和(10%)为费率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和相应年限的职工大病保险费,可享受退休划拨个人账户待遇。
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已按用人单位缴费率(8%)、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的60%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按照缴费率为10%、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进行补缴后,方可补划个人账户。
2.按低档缴费,即缴费率为8%(用人单位缴费率),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的60%,在职期间和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后都不划转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