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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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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医保定点村(社区)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解读《永州市医保定点村(社区)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基金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卫生室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印发<永州市医保定点村(社区)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文件起草的过程
2023年7月,宁远县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印发<永州市医保定点村(社区)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代拟稿)。2023年7月28日,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8月1日,向局各科室(单位)征求意见,2023年8月18日,向局各科室(单位)、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征求意见。2023年9月18日,结合各地反馈意见,我局对《关于印发<永州市医保定点村(社区)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2023年10月9日,第7次局务会进行专题研究,根据局务会建议进行了完善,形成《关于印发<永州市医保定点村(社区)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送审稿)。2023年11月,通过廉洁性评估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程序。12月1日,《关于印发<永州市医保定点村(社区)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永医保发﹝2023﹞26号)正式印发实施。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关于印发<永州市医保定点村(社区)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永医保发﹝2023﹞26号)对村(社区)卫生室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考核、监督以及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处理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