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5-00183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5-33007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医保发〔2025〕12号 |
政策解读:解读《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和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YZCR-2025-33007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和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永医保发〔2025〕12号
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18号)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20号)等文件要求,对我市现行放射检查类及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放射检查类价格项目”、“放疗类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价格标准
(一)价格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规范新增26项放射检查类价格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一类价格按明确的价格执行,二类、三类、基层价格统一价格标准,统一管理(详见附件1);新增15项放疗类价格项目,同步制定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价格、基层价格的全市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2)。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检查类及放疗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放射检查类及放疗类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废止项目。废止已整合的“数字化摄影(DR)”“X线计算机体层(CT)螺旋平扫”等187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停用57项原有放疗类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二、放射检查类项目价格治理
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将我市X线摄影成像、PET/CT等七类项目价格调控在省医疗保障局治理目标范围内,整合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政府指导价。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价格减收5元。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仅在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下方可收取费用,实体胶片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放疗类价格项目使用说明
(一)项目兼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放疗过程中有关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二)价格构成。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
(三)可收费医用耗材。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四)加收项目。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加/减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减收金额。同一序列的加收项,例如“11二维近距离治疗计划加收”和“12三维近距离治疗计划加收”不重复收费;不同序列的加收项,例如“01CT模拟定位加收”和“11二维近距离治疗计划加收”可以同时收取。加收项两位编码第1位相同的,视为同一序列。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放射检查类和放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