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5-0018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医保政策调整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5-33005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医保发〔2025〕9号 |
政策解读:解读《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新老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新老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YZCR-2025-33005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新老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永医保发〔2025〕9号
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6号),从2023年1月1日起,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个人账户,缴费率为8%,缴费基数为当年缴费基准值的60%。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对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相关请示的批复》有关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实现政策平稳过渡,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2023年1月1日后,新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按用人单位缴费率(8%)、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的60%缴纳职工医保费。
二、原单建统筹参保的破产改制企业在职职工,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保,缴费费率为8%,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的60%,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202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个人账户的继续保留个人账户。
四、对于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在永州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灵活就业人员(含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从用人单位离职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1月1日以后,设立以下职工医保高低档缴费方案:
(一)高档和低档缴费方案
1.按低档缴费,即缴费率为8%(用人单位缴费率),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的60%,不划转个人账户。在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需以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缴费率(8%),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和相应年限的职工大病保险费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
2.按高档缴费,即缴费率为10%(用人单位缴费率与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缴费基数为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缴费基数的2%。在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以用人单位缴费率与个人缴费率之和为缴费率(10%),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和相应年限的职工大病保险费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
(二)对于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前,统一按低档政策缴费,不划转个人账户。在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时,可以选择对其2023年后(含2023年)低档缴费的月数(含缴费年限不足一次性补缴的月数)补足高低档缴费的差额,从补差款项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划转个人账户。
(三)对于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灵活就业人员,如不选择高低档补差,在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后不划转个人账户。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2025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