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4-0014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医疗保险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4-33003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医保发〔2024〕9号 |
政策解读:解读《关于核定及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关于核定及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YZCR-2024-33003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核定及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永医保发〔2024〕9号
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在临床的应用和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正核定及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27号)文件要求,进行核定及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不同价格类别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10%—15%价格比差、基层医疗机构价格按照三类价格的80%制定的原则,对省医保局转正核定的23个2018、2019年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核定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一类、二类、三类及基层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1)。
二、修订10项/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详见附件2),其中项目价格为全市最高指导价格,下浮不限。
三、核定“核素组织间介入治疗”等65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全市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3)。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转正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除外内容”所涉医用耗材,必须在省医保信息平台招采管理系统实行阳光挂网和采购。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五、各县市区(管理区)医保局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本通知自2024年7月5日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省或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