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4-0016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开普云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医疗服务价格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4-33004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医保发〔2024〕10号 |
政策解读:解读《永州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
YZCR-2024-33004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永医保发〔2024〕10号
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信息集中发布推进价格数据通传通用的通知》(湘医保函〔2024〕15号)文件要求,市医疗保障局以《永州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为基础,对该目录发布以来的新增、修订和价格调整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永州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目录》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和扩展项)、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加收项)提供医疗服务和收取费用,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二、分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中项目价格标准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各地应严格规范项目价格管理,不同价格类别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10-15%的价格比差。三、二级公立医院继续按原价格类别标准执行,一级公立医院按三类价格执行,基层医疗机构按照目录基层价格或三类价格的80%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医保协议机制约定其医疗服务收费和支付标准。
三、严格特殊器械和特殊材料费管理。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
四、调整手术项目收费方式。为引导医疗机构统筹手术规划、提高手术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调整“手术治疗”大类说明的第六点表述,将原表述修改为“同台进行多项手术(包括同一切口进行多项相同或不同手术、不同切口进行多项相同或不同手术、双侧器官同时手术),各手术项目均按全价计费。计价说明另有规定的,按计价说明执行。双侧器官是指眼、耳、肺、乳腺、肾、输尿管、输卵管、卵巢、肢体。麻醉费不再另外加收”。
五、其他事项
为衔接原价格政策,“湘雅名医”“一级主任医师”“湖南省名中医”以及“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门诊诊查费继续执行300元/次。
六、有关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违反价格管理政策规定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各地要及时收集反馈《目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情况,市医疗保障局将结合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适时组织《目录》修订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同时《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永州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的通知》(永医保发〔2023〕10号)文件废止。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