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0013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医疗保障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医保发〔2023〕20号 |
永医保发〔2023〕20号
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局,县市区(管理区)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1号)精神,为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现将《2024年度永州市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参保征缴任务目标顺利完成。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教育局
永州市民政局
永州市乡村振兴局
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9月13日
2024年度永州市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1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乡镇(街道)主抓、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畅通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二、工作举措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外国国籍留学生,在我省永久居留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应当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做好参保登记,及时协调解决参保征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参保征缴服务质量。推行全民参保登记和核查,通过相关部门数据比对、业务经办信息采集、数据库动态更新等措施,建立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库。
(二)落实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2023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640元/人。2024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市、县市区(管理区)两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各县市区(管理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2024年7月底前全部到位。县市区(管理区)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造成省财政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扣减部分由各县市区(管理区)财政自行补足。
(三)落实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2024年度全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80元/人。
(四)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纳入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五)明确参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无人看顾的精神病患者等其他特殊情形)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到账之日起30日后享受医保待遇。
(六)明确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原则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七)明确缴费凭证类型。缴费人通过“湘税社保”APP或微信小程序缴费,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大中专院校以虚拟户方式集中收缴的,税务部门向代收院校开具缴款凭证。
(一)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城乡居民集中参保缴费工作,并于2023年9月20日前对参保缴费花名册中的各项基础信息进行核对、修正、填报,确保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准确无误。在校大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由各高校统一组织、统一参保。推行“湘税社保”手机APP或微信小程序缴费、银行代扣代缴、银行智能POS机缴费、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缴费等信息化便捷渠道,进一步方便城乡居民缴费续保。
(二)抓好困难人员和稳定脱贫人口参保。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提供困难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由医疗保障部门在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人员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人员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体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同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人员个人应缴费款,加大征缴力度,拓宽缴费渠道,优化征缴服务。财政部门足额安排医疗救助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支持医保个人账户用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可以用于本人或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待省里完成系统改造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各县市区(管理区)依托基层公共服务组织,对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情况进行拉网式摸排,建立未参保人员台账,实现对全员参保情况的实时分析和动态管理。对于个人缴费负担较重的人员,可由村、社区工作人员上门签订《永州市居民医保家庭账户资金用于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确认书》,用于本人或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具体操作流程另行下发)。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3年9月1日-9月20日)。民政部门、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核实并提供困难人员身份名单,由医疗保障部门在医保系统中精准标识。教育部门督促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提供学生名单,建立缴费花名册;乡镇(社区)摸清辖区内常住人口人数,核准参保人信息,完善全民参保数据库。
(二)集中征缴阶段(2023年9月21日-2023年12月15日)。乡镇、社区对照缴费花名册,走村入户开展动员参保征缴工作;医保部门和教育部门每月比对学生参保情况,通报学生参保征缴进度,督促学校积极动员学生参保;市、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实时监测征缴数据,对推进缓慢的县市区(管理区)予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统筹调度,对进度落后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约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管理区)要按照《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7号)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参保组织和基金筹集工作”以及《湖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1〕14号)关于“构建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的要求,统筹协调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保障机制。要研究落实《2024年度永州市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压实医保、税务、财政、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和任务。广泛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落实工作经费,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税务部门要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渠道。居民可以通过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方式缴费。税务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居民选择网上缴费方式。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代收居民医保费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限期限额缴库等工作要求。
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补助资金。在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应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众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众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同级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众个人应缴费款。在医保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困难群众参保资助金额、个人实缴金额。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均包括民办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况进行调度摸底,向医保、税务部门及时提供应参保大中专院校清册,对拒不配合组织动员学生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校进行约谈,联合医保、税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负责督促大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以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医保、税务部门进行参保信息比对。
民政部门负责核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核定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将监测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残联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单,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三)优化缴费服务。建立统一高效的医保费征管体系。积极推进医保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各地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村组为末端,建立“税务工作人员+社保专干+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各地要根据参保缴费进度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按照《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永州市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集中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民医保手牵手,医保护航心连心”集中宣传活动,细化宣传推广内容,切实做好集中推广活动,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着力宣传《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强调职工、居民要依法参保缴费。要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依法参保、积极参保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鼓励有条件的居民积极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升个人和家庭的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注意收集集中宣传活动中的图文资料,梳理总结好经验、好做法。
本文件有效期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度永州市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永医保发〔2022〕25号)到期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