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0011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医疗保障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3-33003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医保发〔2023〕10号 |
政策解读:解读《永州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永州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
YZCR-2023-33003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永州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的通知
永医保发〔2023〕10号
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各市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永州市医疗保障局依据2021年至2023年2月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对《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新增、修订和价格调整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永州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目录》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和扩展项)、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加收项)提供医疗服务和收取费用,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二、分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中项目价格标准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三、二级医院继续按原价格类别标准执行,一级医院按三类价格执行,基层医疗机构价格按照目录基层价格或三类价格的80%执行,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标准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通过医保协议进行约定。
三、严格特殊器械和特殊材料费管理。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
四、互联网远程会诊(含影像学会诊)、远程心电监测、远程病理会诊、互联网心理咨询等“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继续试行。
五、其他事项。为衔接原物价政策,“湘雅名医”“一级主任医师”“湖南省名中医”以及“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门诊诊查费继续执行300元/次。
六、本通知自2023年4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的通知》(永医保发〔2020〕35号)和《关于实施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调整的通知》(永医保发〔2022〕29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管理区)要及时收集《目录》在操作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永州市医疗保障局将结合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适时组织《目录》修订更新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