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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华:以案说法丨发生交通事故的医疗费能在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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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以案说法丨发生交通事故的医疗费能在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吗?
2025-07-01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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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不能在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呢? 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吗?看法院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23年的一个傍晚,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行驶至家里福超市路段时,与从春晓路由北向南横穿道路的行人张某发生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受伤后送到医院治疗24天,产生医疗费7403.64元,出院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4851.08元,实付2552.56元。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369元。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诉请的7403.64元医疗费提出异议,认为张某已在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报销了医疗费4851.08元不应计算为损失,张某实际只支付了2552.56元,张某的医疗费损失只能计算2552.56元,不能按7403.64元计算;张某认为,医保报销的费用是用了自己的医疗保险,与被告李某没有关系,张某住院的所有费用由李某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基本医疗保险系国家推行的社会保险体系的一部分,张某入院治疗是因侵权人李某造成的,医疗费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范围内,不属于法定的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条件,李某要求核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无法律依据;张某因第三人侵权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经法官及工作人员的法律宣传下,张某和李某认识到在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医疗费行为的错误性。经与江华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联系后,张某主动返还了报销的4851.08元,李某对于按7403.64元计算医疗费无异议。法院认定张某医疗费为7403.64元,并将张某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并予以返还的情况在判决书上予以说明。

法官说法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减轻个人和家庭的医疗负担,以及避免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带来的经济风险。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也有一定是限制条件。李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张某受伤,张某将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予以报销,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持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张某在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性后,主动返还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部分费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追偿体系,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江华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建立江华瑶族自治县医保基金追偿工作机制,并联合印发了《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江华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协同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追偿的工作意见》。法院在审理过程对有涉医保基金追偿的案件进行认定审核,发现有相关线索的,积极向县医疗保障局提供材料,由县医疗保障局认定核查基本医保基金已支付的具体情况,依法积极履行追偿权,共同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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