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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4/2025-03289 分类:  
发文机关: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5-09-09
名称: 永州市“引客入永”奖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文号 :    
永州市“引客入永”奖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2025-09-09           来源: 永州市文旅广体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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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国的重要指示落实湖南省旅游发展大会精神,全面激活文旅消费潜力,充分调动旅行社、会展公司、景区酒店、旅游车队等涉旅企业主体开拓客源市场的积极性,吸引更多游客来永州观光旅游、休闲度假,促进永州文化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2023)2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主要奖励补贴对象:

(一)具有合法资质并依法注册,组织游客到永州市行政辖区内开展旅游或停留住宿的旅行社及分社;

(二)自主组织旅行团队在我市举办承办大型涉旅展览、会展或大型商业演艺类活动的企业

(三)自主组织旅行团队在我市自主组织、举办、承办“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康养+旅游”等涉旅类大型活动的企业。

具有旅游大巴运营资质或旅游包车运营资质的运输企业

第三章  奖励政策标准

  境内游客奖励。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招徕、引流外地游客专指永州市境外游客,下同,可享受以下奖励补贴标准:

(一)一日游团队奖励。年度内,旅游企业累计组织外地游客4000 人(含)以上到永州旅游,游览 1 个(含)以上收费景区(收费景区详细名单另行公布)且安排一个正餐,按4元/的标准奖励。全年累计达到7000人次()以上的,按6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按8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过夜游团队奖励。年度内,旅游企业组织外地游客到永州旅游,在永州旅游酒店(规上企业酒店、宾馆、办证民宿,以下简称“永州旅游酒店”,详细名单另行公布)住宿 1 晚(含)且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区,游客人数年度累计量达2000间夜以上,按15元/间夜给予旅行社奖励多日游的,每人次额外奖励10

  境外游客含港澳台,下同奖励。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依法以各种形式招徕、引流境外游客到永州市进行游览活动,可享受以下奖励补贴标准:

(一)一日游团队奖励。年度内,旅游企业累计组织境外游客500人(含)以上到永州旅游,游览 1 个(含)以上收费景区且安排一个正餐,按20元/的标准奖励。

(二)过夜游团队奖励。年度内,旅游企业组织境外游客到永州旅游,在永州旅游酒店住宿 1 晚(含)且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区,游客人数年度累计量达300间夜以上,按30元/间夜给予旅行社奖励多日游的,每人次额外奖励10

条  音乐、演出、展览活动类项目奖励。涉旅企业自主组织外地游客在我市举办承办音乐、演出、展览等大型商业演艺类活动,或“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康养+旅游”科技+旅游等涉旅类大型活动的(以上活动类项目均为企业自费,非政府支持补贴或已申领其他类型政府补贴),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自主举办大型涉旅展览或会展类等活动,且单场活动参加的外地游客人数在200人、400人、600人及以上(工作人员等不计)的,若不进行住宿活动的,按活动期间参加人次分档次给予5元/人次(200-399人)、6元/人次(400599人)、8元/人次(600人及以上)奖励;若进行住宿活动的,按活动期间参加人员住宿房间数给予15元/间奖励。

(二)自主在我市举办、承办“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康养+旅游”科技+旅游等涉旅类大型活动,佐证实际招募参与活动的外地游客人数年度累计达1000人次(含),按5元/人给予奖励;累计达2000人次(同一家企业,自主举办的涉旅各类活动的外地游客人数可以累加计算,工作人员等不计)以上的,按10元/给予奖励。若进行住宿活动的,按活动期间参加人员住宿房间数给予15元/间夜奖励。

(三)自主在我市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或其他大型商业演艺类活动的,按照票务系统显示的外地游客人数在3000人、5000人、8000人及以上,按照档次给予3万元(3000-4999人)、5万元(5000-7999人)、8万元(8000人及以上)的奖励。

 旅游包车专项奖励。具有旅游大巴运营资质或旅游包车运营资质的运输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企业面向外地游客开展包车业务的,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一日游奖励旅行社、旅游社分社招徕外地游客在本市开展一日游时,承担出行的包车(车辆32座及以上其中境内游客团队上座率80%以上,境外游客团队上座率60%以上按照200元/辆给予运输企业奖励。

(二)过夜游奖励旅行社、旅游社分社招徕外地游客在本市开展过夜游时,承担出行的包车(车辆32座及以上其中境内游客团队上座率70%以上,境外游客团队上座率50%以上按照300元/辆给予运输企业奖励。

第七条  飞机、高铁团队专项奖励。年度内,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 150 人(含)以上外地游客,包乘飞机或高铁专列(含绿皮专列)到永州开展过夜游的旅行团,除享受第三、第四、第五条的相关奖励外,额外给予组团旅行社2万元/趟的奖励。如果一次性组织500人(含)以上外地游客,将额外给予组团旅行社5万元/趟的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要求

第八条  旅行社每季度将申报材料(纸质件)汇总,整理成册报送至市文旅广体局进行审核。市文旅广体局建立审核机制,各县市区旅游部门配合市文旅广体局审核确定旅行社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各县市区旅游部门的审核确定意见需报送至当地财政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  申报第条和第条一日游团队奖励的,需提供:1奖励资金申报表;(2规范填报的电子行程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景区门票结算单或发票复印件;(4用餐发票(含菜单);(5旅游合同复印件或地接社与组团社确认件原件。

  申报第条和第条过夜游团队奖励的,需提供:1奖励资金申报表;(2规范填报的电子行程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入境游客需提供个人护照复印件;(3景区门票结算单或发票复印件;(4住宿发票或发票复印件,或入住凭证(含入住清单);(5旅游合同复印件或地接社与组团社确认件原件。

十一  申报第条奖励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此项奖励不可同第、第条重复申报。

1.备案申报。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于大型音乐演出、展览大型商业演艺类活动,或“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康养+旅游”科技+旅游等涉旅类大型活动举办、承办前7日提交备案申报材料。材料包括:(1)奖励资金申请表;(2)政府部门(含行业协会)同意其作为项目组织机构的批准文件并注明资金来源;(3)申报委托书(由多个单位共同举办的项目,委托其中一个单位负责申报,主办单位盖章);(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活动方案会展议程等6)会展活动应急预案和公安部门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批复文件

2.项目总结。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1)项目场地租赁合同及发票;(2)项目总结;(3)涉住宿类项目提交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酒店住宿税单、酒店消费发票等相关证明;(4)项目现场彩色照片(会议类项目至少5张;展览类项目至少10张;活动类项目至少20张等);(5)活动类项目需提供活动签到表、人员信息表等其他证明参与人数材料;(6)商业演艺类项目需提供票务系统的人员统计资料。逾期未报材料视为自动放弃项目资金申请。

第十  申报旅游包车专项奖励的,运输企业需提供有关具有旅游大巴运营资质或旅游包车运营资质材料、营业执照等材料报市文旅广体局备案。

旅游包车奖励资金每年结算一次,一日游奖励和过夜游奖励不可重复申请,由运输(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企业凭1旅行社电子行程单;(2景区门票结算单或发票复印件;(3住宿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含住宿清单);(4用车旅行社或旅行社分社与运输企业的合同协议或双方确认的派车单(双方签名盖章)等材料凭证,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前向市文旅广体局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飞机、高铁团队专项奖励的,需提供:(1)奖励资金申报表;(2)出团计划书;(3)规范填报的电子行程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入境游客需提供个人护照复印件;(4)景区门票结算单或发票复印件;(5)住宿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含住宿清单);(6)旅游合同复印件或地接社与组团社确认件原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市、县(市、区)共同设立“奖励资金池”,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兑现。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市本级负担50%(总额100万元)、13个县市区负担50%。市文旅部门根据全市旅游实际情况测算确定县市区具体出资金额及资金归缴、兑现事宜;市财政局负责出资、资金管理和拨付。各县市区应将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的奖励资金当年未用完的,累积至第二年;如当年奖励资金用完的,需及时补缴。

第十奖补对象申报奖励补贴资金的时间以报送材料齐全时间为准,具体申报时间以市文旅广体局通知为准奖励金额均为税前,奖励标准视永州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奖励申报材料以市文旅广体局发布要求为准。

第十奖励标准起算时间为20251-12月,2026年1-12月。按年度进行一次性奖励,次年3月底前发放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

第十  以上涉及的各类旅游景区、酒店宾馆、办证民宿等名录由市文旅广体局定期公布。

第十  奖励结果依法依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申报奖励单位要建立健全业务档案,保存期至少5年,以备核查。市财政局、市文旅广体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奖励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申报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  申请奖励的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申请奖励资格:

(一)奖励年度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市文旅广体局下达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

)奖励年度内未尽到安全责任义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游客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

)奖励年度内因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有重大旅游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奖励年度内经媒体负面曝光,或经上级暗访被查处,造成较大影响的;

)未按照规定到市文旅广体局备案的(涉旅企业每年3月底前到市局进行营业情况报备);

)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旅游行业诚信制度黑榜的;

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修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永久取消申请奖励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政处罚的相关办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本办法由市文旅广体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二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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