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主题: |
生育保险 |
| 收文单位: |
联动处置中心 |
来信时间: |
2026-01-12 |
| 来信类型: |
咨询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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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内容: |
你好,我想请问下,根据湘医保发〔2020〕23号和34号以及湘政办发〔2022〕66号文件规定,是不是职工医保参保三十天后就可以享受生育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参保十个月后即可领取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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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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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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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6-01-15 |
| 答复内容: |
唐女士:
您好!
您咨询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医保发〔2020〕34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政策解释口径》规定,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津贴);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的,但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津贴)。
因此,职工医保缴费三十天后生效的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需连续缴纳10个月后方可生效。
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您取得联系,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您表示满意。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5日 |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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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人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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