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生育保险
收文单位: 联动处置中心 来信时间: 2026-01-12
来信类型: 咨询 办理状态: 已办结
来信内容: 你好,我想请问下,根据湘医保发〔2020〕23号和34号以及湘政办发〔2022〕66号文件规定,是不是职工医保参保三十天后就可以享受生育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参保十个月后即可领取生育津贴
回复单位: 市医保局 回复时间: 2026-01-15
答复内容: 唐女士: 您好! 您咨询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医保发〔2020〕34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政策解释口径》规定,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津贴);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的,但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津贴)。 因此,职工医保缴费三十天后生效的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需连续缴纳10个月后方可生效。 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您取得联系,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您表示满意。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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