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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2/2025-02025 分类:  
发文机关: 市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5-02-20
名称: 永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文号 :    
永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2025-02-20           来源: 法规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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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实施层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备注

1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统计局政策法规科或县级统计局法制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统计局政策法规科或县级统计局法制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统计局政策法规科或县级统计局法制机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911日施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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