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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39/2025-01735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25-04-10
名称: 永州市商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文号 :    
永州市商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025-04-23           来源: 永州市商务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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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永州市商务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陈黎明13187120069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成品油流通的行政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5 〕5 号)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 取得成品油零售资质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按3%比例抽取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资质管理监督检查
3.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4.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4月-11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永州市商务局 商务部门牵头,配合部门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产品质量监管科、计量科)、永州市公安局、永州市应急管理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永州市交通运输局、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永州市气象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抽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2%比例抽取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情况检查。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4月-11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永州市商务局 商务部门牵头,配合部门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3 对对外劳务合作的行政检查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0 号)第四条、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湘商法规〔2025〕1号) 湖南灿强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1家) 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4月-11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永州市商务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 2020年第 2 号)第三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50%比例抽取 1.拆解场地监督检查
2.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3.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4.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5.危险废物、五大总成处置、流向等监督检查
4月-11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永州市商务局 商务部门牵头,配合部门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科)、永州市公安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永州市交通运输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5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第 1 号)第二十九条 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按5%的比例抽取 1.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2.交易档案管理监督检查
4月-11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永州市商务局 商务部门牵头,配合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6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 年第 2 号,2017 年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 2017 年第 3 号,修改部分内容)第七条 、第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按1%比例抽取 1.备案管理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3.交易档案管理监督检查
4.信息报送监督检查
4月-11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永州市商务局 商务部门牵头,配合部门永州市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7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市场的监督检查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 年第
1 号)第五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主体按2%比例抽取 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4月-11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永州市商务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8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
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按5%比例抽取 年度年报中的商务年报事项信息检查 4月-11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永州市商务局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配合部门永州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永州市统计局、永州市人社局等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
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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