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28/2025-0295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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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民政局⠂ 永州市卫健委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印发《永州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十条
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区)民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永州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民政局 永州市卫健委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5月22日
永州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十条措施
为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永州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十条措施。
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强化事前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关非营利性养老经营主体登记材料;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营利性养老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完成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由民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建等部门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风险监测;会同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服务安全、采购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强化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和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依法依规加强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市内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加强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和政府奖补资金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等行为,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加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强化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监管。加大对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医保局、永州金融监管分局、市公安局)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规范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防火巡查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等台账,视频监控覆盖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六、加强消防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行动,由民政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重点排查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畅通、电气线路敷设、易燃可燃材料使用等情况,建立问题隐患、整改措施、责任分工“三张清单”,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机构实施挂牌督办并限期销号;指导养老机构严格落实“日巡查、周检查、月演练”制度,重点加强夜间值守和失能老人生活区巡查。(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民政局、市住建局)
七、加强应急处置监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宣传,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依法依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八、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其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监管,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加强标准体系落实。督促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等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培育星级机构,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实现与国家等级评定体系衔接互认。支持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推动实施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提高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现场检查流程和问题移交处置程序,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风险隐患,应当督促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