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28/2024-02828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生态安葬 奖励补助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永民发〔2024〕5号 |
关于印发《永州市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区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永州市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州市民政局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9月12日
永州市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民政厅《关于免除城乡苦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湘民发〔2012〕58号)、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6〕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范围
(一)惠民殡葬,指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为困难群众死亡后实行火化的,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暂存、遗体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
(二)节地生态安葬,指遗体火化后,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格位葬、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江(河、湖)葬、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对象及标准
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对象为具有永州市户籍、死亡后在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
(一)惠民殡葬补助对象及标准
1.惠民殡葬补助对象:
(1)低保对象;
(2)特困人员;
(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年满60周岁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两女户;
(6)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
(7)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者;
(8)土葬区自愿火化的;
国家公职人员、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丧葬抚恤金)的人员(第(5)、(7)类人员除外)不属于惠民殡葬补助对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可扩大到实施火化的其他低收入群体。
2.惠民殡葬补助标准:
(1)普通殡仪车辆接运遗体费用;
(2)殡仪馆3日内遗体暂存(冷柜)费用;
(3)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用;
(4)3年内骨灰寄存费用;
(5)300元以内可降解的骨灰盒或骨灰容器1个。
各免费项目具体标准按当地发改(价格)部门核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超出补助项目范围或选择其他殡仪服务项目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不在补助之列,应由逝者直系亲属(监护人)按标准支付或者由相关机构按规定审核报当地财政支付。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对象及标准
1.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对象,指逝者的直系亲属(监护人)自愿在政府批准的合法公墓、骨灰堂以节地生态安葬的方式安葬逝者骨灰,农村居民遗体火化后骨灰入葬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墓穴的。
2.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标准:
(1)在民政部门监督下将逝者骨灰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定区域撒散的奖励3000元;
(2)将逝者骨灰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的奖励2000元(每葬位占地小于1m2且卧式墓碑小于0.48m2);
(3)将逝者骨灰入葬本辖区内合法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墓穴的奖励1000元;
(4)将逝者骨灰壁葬或在骨灰楼、堂、塔永久安放的奖励500元。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只能申请以上一种标准,且以最高标准为限,不能重复奖励;对骨灰进行二次安葬的不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1.实施惠民殡葬的,办理逝者遗体火化手续后,由经办人(经办人应当为逝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遗体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需持委托书)、逝者身份证明、殡仪馆出具的逝者火化证、相关收费票据、相关证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重点优抚对象证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证或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农村两女户证明)、银行卡,到逝者火化的殡仪馆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填写《永州市惠民殡葬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因特殊情况,申请人无法及时提供逝者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重点优抚对象证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证或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农村两女户证明等相关有效证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殡仪馆提供《申请惠民殡葬补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3),申请人负责承诺。办理审批时,申请人需及时提供相关有效证件或证明。
2.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骨灰安葬后,由经办人(经办人应当为逝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骨灰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需持委托书)、逝者身份证明、殡仪馆出具的逝者火化证、火化收费票据、公墓安葬证或公墓单位确认葬式葬法并加盖公章的证明、公墓出具的正规票据、本人银行卡,至逝者安葬的公墓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永州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骨灰入葬合法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墓穴的,需向管理公墓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申请。
(二)审批
1.实施惠民殡葬的,由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资料至逝者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土葬区自愿火化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重点优抚对象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两女户、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者由县级卫健部门审核),至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符合惠民殡葬政策免费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签注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结算核拨。民政部门需对批准补助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2.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由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资料至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核查,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奖励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签注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结算核拨。民政部门需对批准奖励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特殊情况办理程序
1.惠民殡葬,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逝者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火化遗体及办理申请事宜。有特殊情况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惠民殡葬免费对象在永州市外死亡或市内异地(超出县市区范围)死亡后就地就近火化且未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由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为逝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遗体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需持委托书)、逝者身份证明、殡仪馆出具的逝者火化证、相关收费票据、相关证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重点优抚对象证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证或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农村两女户证明)、本人银行卡,市内异地火化的在逝者火化的殡仪馆提出申请,市外火化的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永州市惠民殡葬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至逝者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土葬区自愿火化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重点优抚对象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两女户、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者由县级卫健部门审核),至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符合惠民殡葬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本地免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各项目费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结算核拨。
2.节地生态安葬,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逝者户籍所在地公墓、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公墓以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逝者骨灰,向逝者安葬的公墓(入葬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墓穴的向管理公墓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理申请事宜。有特殊情况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对象在永州市外、市内异地(超出县市区范围)死亡后就地就近火化,在异地公墓、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公墓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逝者骨灰,未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的,由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为逝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骨灰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需持委托书)、逝者身份证明、殡仪馆出具的逝者火化证、火化收费票据、公墓安葬证或公墓单位确认葬式葬法并加盖公章的证明、公墓出具的正规票据、本人银行卡,至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填写《永州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本地奖励项目及标准,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结算核拨。
四、资金来源
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相关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五、管理监督
(一)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惠民殡葬和生态安葬奖补资金花名册和专门档案备查。补助和奖励资金必须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相关资料入档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备查。
(二)对惠民殡葬补助资金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由民政部门提供依据,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各殡仪馆和各公墓单位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情况和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民政部门、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奖励补助申请审批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责任人或涉事单位追回资金,并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各县市区、管理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三)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有。
附件1
永州市惠民殡葬补助申请审批表(样表)
逝 者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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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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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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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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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身份类别 及相关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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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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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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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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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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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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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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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银 行卡信息 |
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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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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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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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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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及 金 额 |
1.普通殡仪车辆接运遗体费用 元; 2.殡仪馆3日内遗体暂存(普通冷藏)费用 元; 3.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用 元; 4.3年内骨灰寄存费用 元; 5.300元以内可降解的骨灰盒或骨灰容器1个 元; 以上项目 项,共计金额 元。 注:以上内容由殡葬机构填写。 经办人: 殡葬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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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 明 |
本人对提供的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证件,骗取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的,自愿全额退回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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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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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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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申请人需提供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委托人需持委托书)、逝者身份证明、殡仪馆出具的逝者火化证、相关收费票据、相关证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重点优抚对象证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证或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农村两女户证明)、银行卡。
2. 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栏。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土葬区自愿火化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重点优抚对象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两女户、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者由县级卫健部门审核。
3.申请人无法及时提供逝者相关证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殡仪馆提供《申请惠民殡葬补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负责承诺。办理审批时,申请人需及时提供相关有效证件或证明。
附件2
永州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样表)
申请人 基 本 信 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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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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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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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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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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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银 行卡信息 |
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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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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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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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 者 基 本 信 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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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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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所 在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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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墓 单 位或 乡 镇 确 认 葬 式 葬 法 |
□ 入葬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墓穴。 □ 壁葬或在骨灰楼、堂、塔永久安放。 □ 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的。 □ 骨灰撒散。 注:在申请一栏□填“√”,只允许申请一项。
本人对提供的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证件,骗取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的,自愿全额退回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手印):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公墓单位或乡镇(街道)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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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
经办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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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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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人需持委托书)、逝者身份证明、殡仪馆出具的逝者火化证、火化收费票据、公墓安葬证或公墓单位确认葬式葬法并加盖公章的证明、公墓出具的正规票据、银行卡。
2.公墓单位或乡镇确认葬式葬法栏,入葬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墓穴的,由管理该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入葬县级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安放楼的,由公墓单位负责签字盖章。
3.公墓单位或乡镇确认葬式葬法栏内,不允许存在修改的痕迹。
附件3
申请惠民殡葬补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承诺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为逝者 (亲属关系或监护人)。
根据《永州市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规定,本人承诺:逝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于 年 月 日身故,生前为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两女户、□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由于 原因,现无法及时提供逝者证。
本人愿意对此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核查发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骗取惠民殡葬补助的,将全额退回相关申领费用,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手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