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28/2023-02247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基本养老服务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3-01005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23]9号 |
政策解读>>永州市民政局对《永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含音频)
YZCR-2023-01005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推动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永州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永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10月底前,对照《永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具体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内容、标准及支付责任等,县级清单应涵盖市级清单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级清单要求;要认真抓好清单的组织实施,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适时调整清单项目,及时公开发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年度发布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组织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调查摸底。依托信息网络平台,推动老年人医保、社保、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依托社区、农村养老服务站点,通过社工志愿者向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实现100%全覆盖。落实现有老年人能力、健康、残疾、照护等相关评估制度,实现老年人精准“画像”基础上的分类保障。探索建立每年一次集中评估、日常按需评估的动态工作机制,2023年底前,落实全省统一、结果互认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作为其享受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等的依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新建住宅小区要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配套用房计划,按照30平方米/百户且每处最小规模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建,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相关配建要求应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和国土出让合同,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养老服务设施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统筹使用并履行监管职责。养老服务用房不达标的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改造补建、政府回购、租赁、置换等方式,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市区要制定新建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具体工作方案,支持利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利用配套设施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管理运营。到2025年,实现以老年人生活服务小区为核心的15分钟基本养老服务圈,并通过养老综合服务平台,链接专业机构、队伍,及时有效满足老年人医疗、康复、照护、全托、日托以及助餐、助洁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加大资源整合和场地利用,加快形成以“一乡一阵地、一村一场所”为支撑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打造“四助五有”(助餐、助安、助医、助娱,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队伍、有制度)养老体系。对“关停并转”后的乡镇(街道)敬老院进行达标改造,升级为区域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和民房等资源,配套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到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老年人,引导城市养老机构对农村养老服务开展挂钩帮扶,鼓励优质的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企业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市场。整合农村闲置设施,组织农村留守妇女、低龄健康老年人等,发展农村自助互助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规划纳入《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根据《永州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大力实施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行动,新建、改扩建县级特困人员失能照护机构和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加大护理型床位改造力度,增设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推进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所有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不含管理区、永州经开区)至少有1所医养结合示范机构、1所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失能照护机构(150—500张床位),2—4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100—150张床位),4个以上社区养老服务机构(10—50张床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推动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加大现有公办养老机构改造力度,对已建成但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部门开展全方位检查,提出整改意见,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改造,配备消防器材,按照消防安全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全面推进县域内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县级统筹统管”,建立入住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入住条件和排序原则,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公办养老机构要在满足有入住意愿特困人员“应住尽住”的前提下,向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并根据入住特困人员数量,按照不低于3000元/年·人的标准配套运转经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推动养老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升应急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整合优质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推动医养康养服务有效衔接、融合发展。各地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康复、照护、护理床位比例和增设安宁疗护床位。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争取开展试点工作,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患有常见病、慢性病的老年人开展基本医疗、双向转诊和个性化防治服务,签约服务率达到100%。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传染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推行老年人助餐服务。落实《湖南省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若干规定》,加快老年助餐网络建设,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社会力量参与、家庭尽责的助餐机制,支持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的建设和运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相关资金对助餐服务给予适当补贴。鼓励、扶持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或者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提供老年人助餐服务。提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助餐提供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发展。加快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搭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立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着重采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信息。到2025年,建成市、县两级联通的养老服务信息指导平台,为老年人建立“线上+线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老年需求服务项目,实现养老信息和资源的互通共享。积极推动智能养老技术的试点建设,全面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对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数字化、网络化、动态化和智能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优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将养老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予以保障,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地或集体所有土地。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产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闲置的村集体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场所提供养老服务,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用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提供养老服务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资金保障力度。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统筹相关资金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县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不低于55%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重点向专业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等领域倾斜。优化调整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级评定补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经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新建实际投入使用每张护理型床位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贴,改扩建或租赁用房按每张护理型床位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贴,单个机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收住满一个月的社会寄养老人,按失能、部分失能分别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150元/人·月、75元/人·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按社会寄养老人实际收住时间计算,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经民政部门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在评定周期内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5万元、10万元,在下一评定周期继续保持原有星级的,不再给予补助;由社会专业机构或服务组织运营一年以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根据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标准,对评为3A、4A、5A级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3万元/年、5万元/年、10万元/年的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对连锁运营3个及以上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并实施同一品牌服务标准、同一品牌连锁养老服务的社会专业机构或服务组织,按照连锁运营数量给予1万元/个·年的品牌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资格初级、中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满1年以上的非编制在岗护理人员,鼓励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的护理岗位补贴。县市区可视财力状况,统筹相关资金对养老机构发放的护理岗位补贴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结合当地实际在乡镇、村合理开发为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原则上每个乡镇至少要设置1个为老服务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留守妇女、本地富余劳动力等从事养老服务一线岗位。持续推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将养老服务类职业(工种)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职业范围,建立培训需求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在国家、省、市级养老服务技能比武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驻永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完善市、县市区和养老机构三级养老服务培训和实训体系。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不含管理区、永州经开区)要建立一个养老服务实训基地。人社部门要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职业技术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强化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协同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风险预警排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处置力度,消除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推动成立各级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多层次、多样化开展防范养老服务机构非法集资宣传,妥善处置纠纷,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做好养老服务领域各类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办(金融办)、市文旅广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督导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紧密协作,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工作推进有力、绩效显著的县市区,在安排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上适当倾斜、申报上级相关激励措施时重点推荐,安排养老服务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区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永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永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具体(支付)责任单位 |
牵头市直单位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规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永州经开区管委会,下同) |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2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调整 |
物质帮助 |
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 |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
3 |
老年人健康 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
关爱服务 健康服务 照护服务 |
按照《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等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标准的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卫健委 市民政局 |
|
4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关爱服务 就医服务 |
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实施进一步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的通知》等规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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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居家上门服务 |
为符合当地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高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服务 |
照护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居家上门服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6 |
社区日间照料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 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关爱服务 优待服务 |
为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 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7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 |
照护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 |
8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8 |
高龄津贴 |
为本地户籍80-9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80-89周岁老年人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50元,90-99周岁老年人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100元。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
9 |
百岁老年人 长寿保健补贴 |
为本地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
物质帮助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400元。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0 |
基本养老 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农村65周岁及以上的特困老年人和农村低保家庭中65周岁及以上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按不低于2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补贴支付给相应机构;居家的老年人,可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11 |
居家适老化 改造 |
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照护服务 |
以自愿申请为原则,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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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2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13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组织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
|
特困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14 |
分散供养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15 |
集中供养 |
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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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发放照料 护理费 |
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老年人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3档,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别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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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发放丧葬费 |
特困老年人死亡后的丧葬事宜 |
物质帮助 |
按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发放丧葬费。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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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8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证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发放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由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后进行核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证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发放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19 |
探访服务 |
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开展探访服务 |
关爱服务 |
对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驻站社工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每月不少于1次上门巡访、1次电话问询。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0 |
集中供养 |
为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优待服务 |
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规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 |
21 |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22 |
计划生育 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特别扶助对象 |
物质帮助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的老年人,按705元/人·月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残疾的老年人,按550元/人·月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残联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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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3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为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两项补贴均按80元/人·月标准发放。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4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帮扶 |
物质帮助 |
为滞留3个月以上的无户口流浪乞讨老年人办理户口登记,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老年人提供救助帮扶。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