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35/2024-01838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科学技术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一、起草目的
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规范化管理,加快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参照《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科发〔2023〕116号)要求,修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共十五条,分别在备案和认定条件、备案和认定程序、支持政策、管理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明确中试基地管理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中试基地依托单位根据备案条件向市科技局进行备案并自主建设,备案建设时间一般不低于一年;建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进行申报认定;对认定的中试基地择优给予支持。
(一)关于备案和认定条件在第六、第七条条作了规定。对于申请中试基地备案、认定的依托单位,在注册地、运行管理制度、专业设备及配套设施、人才队伍、中试验证服务等方面明确条件。
(二)关于备案和认定程序在第八条作了规定。中试基地备案与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并依照本办法择优行文推荐。
(三)关于支持政策在第九条作了规定。培育和指导市级中试基地申报省级中试基地,对申报成功的中试基地,根据《永州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区域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给予一定奖励。对市级中试基地申报的省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给予一定支持。
(四)关于监督管理在第十一至十三条作了规定。中试基地运营主体应每年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统计数据、服务合同等情况。
(五)中试基地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的,撤销认定资格:
(一)无故不提供审查资料的;
(二)管理不善导致重大事故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不再具备对外服务能力,或为对外开放服务的。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8月8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 关于印发《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