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5-0597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冷)字〔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州华晨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3796883493G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高科园谷源路与春江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汉忠
2025年1月9日,永州市森林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永州华晨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非法贮存大量危险废物,并将问题线索移交至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冷水滩大队。2025年1月9日、1月10日,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冷水滩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旁边一仓库存放大量铁桶及不明物质。经现场勘查,该仓库贮存危险废物HW49、HW13、HW08在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内,但是贮存仓库不在环评审批经营许可范围之内,且该仓库存放的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2025年1月16日,经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冷水滩分局固废站工作人员清点认定:永州华晨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在该仓库存放点非法贮存危险废物HW49、HW13、HW08合计51435Kg。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制作的污染源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13 通用裁量表”裁量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2.《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日
表13 通用裁量表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Y(10%) |
||
1 |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
0%√ |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
5% |
||
跨县级行政区域 |
12% |
||
跨市级行政区域 |
18% |
||
跨省级行政区域 |
27%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5%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1% |
||
12个月以上 |
22% |
||
3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11%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24%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5% |
||
3次 |
11% |
||
4次以上 |
22%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计算过程: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100万=10万 |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