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5/2024-0565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零)字〔2024〕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新华
身份证号码:432901XXXXXXXX7253
地址: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山岩村十三组
2024年8月5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水口山镇山岩村有养殖场污染环境的行为,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查实:你经营的养殖场后方租赁的荒田用于临时储存猪粪物,荒田面积约2亩,荒田无防渗措施,荒田里临时储存的猪粪物有外溢的痕迹,周边无可见水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于2024年8月5日提供的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在后方租赁的荒田,无防渗措施且有外溢的痕迹。
3.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向你送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零)字〔2024〕30号)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证明我局已经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整改情况,并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已清除了荒田里临时储存的猪粪物,整改到位。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字〔2024〕18号),并于当日送达你,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柒拾元整(¥:8170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