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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5/2024-05650 分类: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08-22
名称: 永环罚(零)字〔2024〕8号
文号 :    
永环罚(零)字〔2024〕8号
2024-08-22           来源: 执法支队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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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零)字〔2024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州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344735385M

地址: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办事处冶木塘村

法定代表人:聂美莲

根据2024318日永州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华威冶木塘光伏电站未批先建案审会上与会人员讨论时意见和前期调查情况,202432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你公司2017630日完成了4MW太阳能光伏组件安装,开始发电并入升压站,20203月完成了21MW的太阳能光伏组件安装,建设了21个箱式变压器,21座逆变器,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4322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们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43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2024322日对你公司崔悦华、黄卫东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未验先投。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53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证)字〔202410号),并于202463日送达公司,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63日向我局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书,并于64日提出请求定期听证的报告,我局于202472日在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你公司委托人吕境峰在会上提出:1.我们是初次违法且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2.未造成污染环境后果;3.希望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经我局审核,你公司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验收,不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规定中的免罚适用条件,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免于行政处罚申请不予采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1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裁量规定,(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11%×100=31万;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你公司2024814日完成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网上公示,符合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我局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核准的罚款基础上20%,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248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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