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5/2024-0565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零)字〔202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州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344735385M
地址: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办事处冶木塘村
法定代表人:聂美莲
根据2024年3月18日永州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华威冶木塘光伏电站“未批先建”案审会上与会人员讨论时意见和前期调查情况,2024年3月2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你公司2017年6月30日完成了4MW太阳能光伏组件安装,开始发电并入升压站,2020年3月完成了21MW的太阳能光伏组件安装,建设了21个箱式变压器,21座逆变器,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们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4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2024年3月22日对你公司崔悦华、黄卫东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未验先投。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证)字〔2024〕10号),并于2024年6月3日送达公司,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向我局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书,并于6月4日提出请求定期听证的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在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你公司委托人吕境峰在会上提出:1.我们是初次违法且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2.未造成污染环境后果;3.希望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经我局审核,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验收,不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规定中的免罚适用条件,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免于行政处罚申请不予采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2-1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裁量规定,(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11%)×100万=31万;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你公司2024年8月14日完成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网上公示,符合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我局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核准的罚款基础上减少20%,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248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