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5/2024-0565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零)字〔2024〕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零陵区黄田铺镇蒋斌林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2MA4R30QY9W
地址:零陵区黄田铺镇南雄村倒扎村
经营者:蒋斌林
2024年7月30日,接群众举报反映零陵区黄田铺镇南雄村老1组有人建了一家养猪场将废水排放到田地里,造成灌溉渠和禾田水污染,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查实,经现场查实,你养猪场北面下方山沟内的氧化塘养殖粪水流至下方的荒地,荒地内有部分养殖废弃物,该荒地有土沟通向灌溉渠,现场土沟为临时封堵状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养殖场于2024年7月3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养殖场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辅证材料、现场照片和辅证材料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养殖场氧化塘有溢流污染物的现象。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2024年10月11日,我局对你养殖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字〔2024〕15号),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养殖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9日